“因病致贫”家庭将享受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零门槛

23.06.2015  11:15

  1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外,低收入者和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症患者,也被纳入救助范围。

  除此之外,办法还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

  因病致贫纳入救助范围

  在去年11月份颁布施行的《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中,可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新发布的办法扩大了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对于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新办法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另外,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还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

  定点医院减免住院押金

  对于救助方式,该办法也在参保参合、门诊、住院三个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其中,对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

  关于门诊救助,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对门诊救助对象中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另外,还要完善住院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取消重点对象救助门槛

  该办法指出,2015年底前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中,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病)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大病保险)的,原则上可确定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对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

  在救助标准方面,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全面取消救助门槛;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其他特殊困难救助对象可设置起付线,对起付线以上的自负费用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比例给予救助。

  另外,该办法在就医用药范围以及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上也做了规定。

  ■观点

  医疗救助重在救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乐章对该办法给予肯定评价,他表示,医疗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部分,湖北省最新发布的救助办法,将救助范围扩大,走在了全国前列,表明湖北在想办法改变“有制度无操作”的局面,努力把政策落到实处,把政策资源用起来,解决社会救助问题。他还指出,因为救助对象在贫困等方面的认定较复杂、资金不理想、宣传不全面等原因,目前国内医疗救助的功能并没有很好地开发出来。

  乐章认为,医疗救助的本质是“急难救助”,而“因病致贫”仍强调的是“”,医疗救助实际上应该“救急”大于“救贫”。他说,一个人得了大病,主要是当时“救命钱”那一关迈不过去,如果把贷款、商业保险,以及和救助金组合等方式引入医疗救助,帮其渡过这一难关,患者以后还是大有前途,这样才能让生病的人都能住进医院。

  乐章建议,医疗救助还有很多事情要做,保障经费,落实政策,做到既有制度,也有操作办法,才能保证“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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