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就环保执法利剑为“生态湖北”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10.08.2017  12:13

 

湖北省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执法

 

环保人员检查监测仪器运行情况

 

环境监测人员在实验中

◆中国环境报讯 喻妙 李伟 湖北省环保厅近日举行2017年上半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湖北省环保厅巡视员游爱宁用了4个“”,即执法力度更空前、执法手段更丰富、执法重点更聚焦、执法形象更提升,高度肯定了上半年全省环境执法工作成效。狠抓环境执法是今年湖北省环保系统开展履职尽责工作的重要举措。

据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蒋茂芳介绍,2017年1~6月,全省各地环保部门共立案1673件,实施行政处罚案件1321件,罚款总金额约9029万元。与2016年同期相比,全省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数增长43%,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数增长63%,罚款金额增长10%。

高度重视长江大保护和中央环保督察整改

为了保护长江生态,年均税近3000万元、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的宜昌田田化工公司正式关停。这家经营了46年的化工企业距长江最近处只有100多米。

公司总经理李先云介绍,田田化工公司地处城区集镇临江地带,与居民点距离较近。关停后计划搬迁进入姚家港化工园进行升级改造,实施产业结构、区域布局调整,转型发展绿色循环经济。

上半年,湖北省委、省政府始终坚持把长江大保护、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和重大发展问题来抓。成立了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双组长的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高标准制定了《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湖北省贯彻落实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构建了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湖北省“1+1+N”整改方案体系。推行了整改任务挂图作战、月调度、月通报、月督办等工作机制,做到高效率运行、高标准整改、高强度督办。全省各地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压实整改责任,突出整改重点,狠抓任务落实,并取得初步成效。

湖北省深化长江非法码头及排污口等专项整治,关闭取缔长江、汉江571个非法码头,核查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1186个,禁养区内关停搬迁养殖场或养殖小区2034个,关闭1189家“十小”企业。

全省湖库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已完成4.3万亩珍珠养殖取缔任务(其中洪湖10451亩珍珠养殖已全部取缔)。全省已拆除107.17万亩(其中斧头湖13.8万亩和洪湖17.1万亩已全部拆除)围网养殖,拆除率88.57%。

全省取缔饮用水水源地等各类保护区内码头128个,查处36个地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问题62个,督促完成整改53个。

全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已全面启动。

同时,湖北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建立省市县3级宣传联动机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实行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报道全覆盖,在电视台、湖北日报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新闻专栏,充分发挥“一台一报一网”宣传作用。组织全省媒体开展了多媒体、全方位、立体式的宣传报道,形成了强大的报道声势,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三大行动

2017年一季度,湖北省以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和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为契机,开展了“三大行动”,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驻点执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暗查暗访。

1月中旬,按照湖北省政府要求,省环保厅集中两周时间,对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转来的1925件交办事项进行了“回头看”,现场抽查核实点位115个,发现环境问题88个。

2月至3月,省环保厅组成3个工作专班,选取2016年环境质量不升反降、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且办理环境违法案件数量少、执法力度明显不够的部分典型县(市、区),有针对性地开展了驻点执法工作。

驻点执法区域包括武汉江夏区、襄阳枣阳市和谷城县、宜昌枝江市、荆门沙洋县、咸宁咸安区和通山县等7个县(市、区)。

重点检查点位191个,发现各类环境问题115个,其中涉及未批先建、未验先投企业37家,涉及超标排放企业16家,涉及环境违法犯罪企业3家,涉及其他环境违法问题59个。

此次驻点执法邀请湖北卫视、湖北日报等省内主要媒体进行了跟踪报道,加大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了很好的舆论监督氛围。

3月30日至4月1日,湖北省委宣传部、省环保厅对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和省厅信访投诉件的办理办结及整改完成情况、湖北省2017年重点区域环境保护驻点执法工作有关情况等开展暗查暗访。

重点对老河口市、应城市、枝江市、武穴市、潜江市等5个县(市、区)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组以突击检查和夜间暗查为主,共检查点位42个,其中工业园区3个、工业企业23个、污水处理厂2个、饮用水水源地5个、畜禽养殖2个、网箱养殖2个、河流断面5个,共发现环境问题22个。

蒋茂芳介绍:“‘三大行动’共重点检查点位348个,发现各类环境问题225个,共实施行政处罚505件,处罚金额3158.4万元,责令限期整改353家次,责令限产停产12家次,查封扣押51家次,取缔关闭68家次,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3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9起。省环保厅主要领导约谈了5个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并挂牌督办4家排污单位。”

整治“一园两水四行业

摸清底数,才能更好亮剑。

4月,湖北省在全省开展“一园两水四行业”专项执法行动,主要针对全省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一园)、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两水)以及化工、玻璃、陶瓷、规模化畜禽养殖等四大行业开展专项整治。经过对全省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排查,初步摸清了全省长江经济带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的基本情况。

为切实做好湖北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3月下旬开始,省政府先后派出7个督察组,对全省200多个现用水源地和现有水源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通报,实行销号管理。组织市州完成了2016年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加快乡镇级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

大力打造科技监管模式

今年,湖北省依法依规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进行彻底改革,由第三方运维改为企业自主运维模式,回归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目前,全省已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排污口数达到1468个。2017年,省环保厅划定安装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排污单位599家,其中526家已完成建设,设施建设率87.8%。

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发布数据,湖北省今年1月至6月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为95.17%,超过环境保护部要求的90%的考核指标水平。省环保厅已建成覆盖省、市、县3级的污染源监控网络,实时监控数据完整率达到95%以上、实时在线用户数达到335个,同时全面部署了“湖北省污染源环境信息发布系统”,实现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公开、污染源数据的实时共享。

截至目前,湖北省已对90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建设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今年内,还将对380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建设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

7月,黄冈市检察院对外宣布,对湖北雄陶陶瓷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武汉华特安泰科技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某运维工程师执行逮捕。这是全省首例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此次案件侦破,正是借助省级污染源智能监控系统和专业的数据监控分析技术团队。目前,此案件的刑事、行政处理处罚正在依法办理。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为解决环保领域“违法成本低”的不合理局面,今年2月,《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出台。

办法中规定,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用负评价方式,分3个等级(环境信用绿标、黄标、黑标企业),对全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时记分。通过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实时向社会发布参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

蒋茂芳表示,“截至7月10日,全省共有1396家企业参加评价。其中,141家企业申请了绿牌备案;9家企业评为黄牌企业;至今还没有记分12分及以上的黑牌企业。

针对下半年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蒋茂芳说,湖北将扎实开展“双护双促”,即“为切实维护《环境保护法》的权威,保护长江经济带湖北段的生态环境安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十三五”期间环境质量的更有效改善”的综合执法行动、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实施、继续组织开展全省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持续抓好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坚持严格执法不松劲,精准打击不减弱,努力为全省长江经济带大保护、环境质量改善、确保环境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2017 年湖北省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实施典型案例

案例1

潜江市泉文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7年3月25日,潜江市环保局对潜江市泉文活性炭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周边的沟渠,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监测数据显示这家公司排放废水中COD、NH3-N、SS、总磷浓度均超标。

2017年4月1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法对这家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4月19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法对这家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

2017年4月11日,潜江市环保局对这家公司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仍然存在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4月27日,潜江市环保局对这家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其停产整治。5月8日,潜江市环保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这家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7年4月2日至4月11日,共计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金额为100万元。

2017年5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之规定,潜江市环保局将此案依法移送潜江市公安局。潜江市公安局于5月23日对这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2

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废气超标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6年12月3日、12月7日,武汉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气、废水排放情况进行了抽查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这家公司氮氧化物、苯并(a)芘排放浓度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武汉市环保局分别于2016年12月8日、12月16日向这家公司下达关于废气、废水超标问题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这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2月6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这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废气超标行为罚款20万元,废水超标行为罚款45万元。

2016年12月20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这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进行复查。经采样监测,这家公司废水、废气依旧存在超标问题。2017年3月22日,武汉市环保局对这家公司废气超标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12月8日至12月20日,共计12天,每日罚款数额2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金额为240万元;对其废水超标行为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6年12月17日至12月20日,共计4天,每日罚款数额为45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金额为180万元。

这家公司自接受武汉市环保局立案调查以来,已制定整改计划,并按计划持续推进废水、废气处理的整改工作。

案例3

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7年2月21日,沙洋县环保局会同湖北省驻点执法组监察执法人员对沙洋武汉富泰革基布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2月22日,沙洋县环保局委托荆门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这家公司锅炉尾气进行了现场监测,确定这家公司二氧化硫超标排放。3月1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这家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月8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这家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10万元。3月28日,沙洋县环保局对这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经采样监测,发现这家公司违法行为仍未改正。

沙洋县环保局对这家公司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3月28日,共计27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270万元。

案例4

咸宁市湖北天源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污拒不改正被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7年2月23日,湖北省环保厅对咸宁市咸安区开展驻点执法,对湖北天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监测,这家公司污水排放浓度COD149㎎/L、SS430㎎/L,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50%以上。湖北省环保厅于检查当日对这家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这家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对这家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7.3323万元。

2017年3月14日,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对这家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这家公司仍然超标排放。5月4日,咸宁市咸安区环保局对这家公司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至3月14日,共计19天,每日罚款数额为7.3323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46.6460万元。

案例5

荆州市周某某(个人镀锌加工)违法排放重金属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2017年2月28日,荆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周某某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这家工厂在租赁厂房内从事化学镀锌加工,厂内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镀锌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外界水环境。

据执法人员询问了解,2016年12月以来,周某某在月堤路荆恒商贸有限公司院内租赁厂房从事表面处理加工,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水污染物。周某某从事表面处理加工经营未取得任何证照,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过任何处理设施直接外排西干渠。监测结果显示,周某某镀锌加工过程中外排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总锌排放浓度为102 mg/L、总铬排放浓度为26.3 mg/L,分别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67倍、25.3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2017年3月3日,荆州市环保局对周某某个人镀锌加工厂进行立案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周某某从事镀锌加工过程中排放含铬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倍以上、排放含锌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这一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荆州市环保局将案件依法移交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立案侦办。2017年3月31日,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受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