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非法狩猎 民营企业接受处罚开展护鸟宣传

17.09.2021  02:30

   中新网湖北新闻9月16日电 (王开忠 李青霞)“我们将以此案为教训,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政策的学习,规范守法经营,切实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同时积极走出去到附近村庄开展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让附近村民都能够受到警示教育,更加主动保护生态环境。”8月5日,钟祥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来到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该企业和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现场宣读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现身说法,真诚悔罪。

  2020年7月,为防止野生鸟类啄食葡萄园区的葡萄,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作人员在其农场葡萄园种植区内架设了十三处粘鸟网,粘住野生鸟类93只。随后,公安机关对此案展开侦查。案发后,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农场区域粘住的野生鸟类为山斑鸠、珠颈斑鸠和鸟纲Aves动物。根据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中山斑鸠、珠颈斑鸠位列《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

  案件移送钟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被告单位和赵某某表示,“架设防鸟网是因为管理的需要,为了保护单位成熟的果实,没有考虑到这是违法犯罪行为。我们并不想捕鸟、伤害鸟,只是防鸟,希望得到从轻处理。

  承办检察官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赵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从保护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被告单位系企业,犯罪嫌疑人系企业的管理人员,结合本案的实际,该企业系保护成熟的果实,并非出于捕杀、食用的目的,且赵某某具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情节。拟对涉嫌犯罪的单位和负责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经检察官会议讨论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后,8月2日,钟祥市检察院对涉案的湖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报分管检察长同意。

  “虽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不代表对企业零处罚。”该案承办检察官表示,针对此案,钟祥市检察院向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出意见书,建议他们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8月3日,承办检察官组织钟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及赵某召开会议。

  会上,检察官现场开展普法工作,向大家详细讲解了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法律依据,并建议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充分考虑企业受疫情影响而面临的发展困难,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对企业设定行政处罚幅度,让企业受到法治教育的同时不伤及发展元气。企业负责人当场表示愿意接受行政处罚,并对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动关怀企业发展、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点赞。

  8月5日,承办检察官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后,现场查看了该企业在景区及附近村庄设立的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栏、宣传海报、横幅等相关设施。 (编辑:刘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