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14.04.2015  11:12
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 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我省煤矿规模小、基础差、灾害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特别是受煤炭经济下行的影响,煤矿投资人办矿信心不足,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隐患增多,安全风险增大,随时存在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可能。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警示教育视频会议精神,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地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       去年,全省保留的319个煤矿中有299个煤矿(占94%)没有发生事故,荆门市、襄阳市和15个县(市、区)实现了“零死亡”。这说明只要真抓实抓,煤矿是可以做到不死人的。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守发展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定不移地推动煤矿实现“零死亡”目标。煤矿要把实现“零死亡”作为最崇高的理念,摆正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矿长要把追求“零死亡”作为最神圣的职责,带着深厚的感情和强烈的责任抓落实;矿工要把追求“零死亡”作为最强烈的意识,自觉遵章守纪;产煤地区各级领导要把追求“零死亡”作为最硬的业绩,推动更多的煤矿实现“零死亡”的目标,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认真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要在隐患集中排查和复查的基础上,结合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国务院安委办部署,全省煤矿隐患排查集中行动延长至6月底。各地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隐患排查集中行动的组织协调,在第一轮企业自查和排查组排查的基础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督促每个排查组按照要求,逐矿登记造册,建立全面的煤矿基本情况和隐患数据库。要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认定,凡属重大隐患的,要建立台账、挂牌督办、整改销号。要健全完善重大隐患登记备案、挂牌督办、举报奖励、整改治理、监督检查等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注重宣传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对行动开展以来发生事故的煤矿,要重新进行隐患排查。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煤矿复工复产的前提,没有经过隐患集中排查以及复查不合格的煤矿,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按照“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国家重点产煤县和全省重点产煤县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复工复产。省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各排查组隐患排查情况和复工复产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上报隐患数量较少和已经复工复产的煤矿。对隐患排查不认真、存在应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隐患,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煤矿批准复工复产等行为予以通报,依法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三、坚决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督促煤矿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切实做到煤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对本矿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煤矿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安等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领导带班下井,配备专兼职救护队员,确保煤矿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要督促煤矿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变为自觉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各层级责任、检查频次、台账、隐患认定、标准流程、治理程序、重大隐患自查上报、隐患通报公告等内容,不断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体责任,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机制。要全面推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2015年6月底前所有煤矿必须完成“两化”体系网上注册。凡没有完成“两化”体系网上注册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煤矿没有发现上传而被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一律依法进行处罚。要继续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通过深入开展煤矿事故警示教育活动,组织集中观看事故警示教育宣传片,推进煤矿管理“零失误”、瓦斯“零超限”、设备“零故障”、隐患“零容忍”,为实现“零死亡”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四、充分履行政府对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责       市县乡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和“五级五覆盖”的工作要求,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机制。要积极推行领导包矿责任制,保证每个煤矿都有一个包矿工作专班,至少由1名县级领导牵头包矿,负责所包煤矿的安全生产巡查、报告和督促整改等工作。要全面推进煤矿重点县攻坚战,10个重点县尤其是今年列入国家重点县的5个县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落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督促落实灾害治理、机械化改造、关闭退出等政策措施,力争实现辖区煤矿“零死亡”。要扎实开展新一轮矿长谈心对话活动,对所有的煤矿开展矿长谈心对话,做到全覆盖、无遗漏,督促矿长真正把保护矿工生命作为其最高职责。要综合分析煤矿储量、服务年限、灾害程度、采掘接续等情况,对辖区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进行分类分级监管或重点监管。对安全生产条件好的煤矿,要督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能够有效治理消除隐患的煤矿,要帮助整改提高;对存在重大系统性隐患(包括采掘接续失调)无能力、无资金整改的,灾害严重、无能力防治的,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研究制定退出措施。要切实加强煤矿日常监管工作,对停工停产煤矿要明确专人盯守,恢复生产前必须由县(市、区)安监局组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才能恢复生产;对生产和技改矿井,要严防非法违法生产和建设。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关闭煤矿非法盗采、技改煤矿违规建设、无证或证照不全和过期煤矿从事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以及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等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规定进行处罚,列入“黑名单”,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五、深入开展瓦斯、水害等重点灾害治理       市县各级政府要把预防煤矿瓦斯事故作为重中之重,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强力推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以瓦斯“零超限”目标倒逼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要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管,确保瓦斯抽掘采平衡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实到位。所有的煤与瓦斯突出或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2014年专家会诊提出的意见,并经省、市(州)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复查合格后,才能恢复生产和建设。要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和运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要及时维修或升级改造,确保正常运行;瓦斯超限不停电、不撤人、不分析、不处理的,要依法处罚;瓦斯长期或多次超限的煤矿,必须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开展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安排工作经费,确保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普查工作,并作为2016年煤矿复工复产的前提条件;要监督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格执行发现透水征兆立即组织撤人的要求,严厉查处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行为;要加强汛期预警预报,强降雨期间必须停产撤人。要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顶板管理七条规定》,提高采掘工程质量,加强临时支护,严禁超控顶距作业。       六、严肃煤矿事故责任追究       市县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煤矿事故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查处力度,加大对事故瞒报、谎报、逃逸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对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有责必究,一追到底。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对事故多发和发生较大事故的县(市、区)领导启动约谈和问责,对因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人员追究责任。要严格煤矿事故控制指标考核,凡是煤矿事故死亡人数超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和先进等级,超过控制指标且发生较大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及以上等级。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