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09.07.2014  12:49
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襄阳、宜昌、荆门、咸宁、恩施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2014]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六化”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请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辖区内各重点县攻坚克难领导小组成立、实施方案制定、工作部署和推进情况报送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处(联系人及电话:邓峰,027-87366793)。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7月7日
湖北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 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六化”建设,以点带面,全面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减少煤矿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七条举措”(简称“双七条”)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2014]1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25号,简称《实施意见》)为主要内容,通过各方努力,到2015年底,促进宜昌市秭归县、长阳县、远安县、恩施州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襄阳市南漳县、荆门市东宝区、黄石市大冶市、咸宁市通山县等10个安全生产重点县(市、区)(简称重点县)煤矿的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明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死亡人数比前5年平均水平下降20%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贯彻落实领导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领导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适时开展谈心对话活动,促使监管监察干部和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实现安全发展。       (二)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坚决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小煤矿。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和《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大整顿关闭力度,力争早关多关,确保完成省、市(州)政府下达的关闭小煤矿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且各重点县关闭比例要高于所在市(州)平均水平。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力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体系建设。 督促煤矿企业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和治理的主体责任,以推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两化”(标准化、数字化)体系建设为抓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整改、评价、销账、报告的闭环管理。要掌握、指导、监督、考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并对企业进行分级,根据企业不同等级在监管频次、监管内容等方面实行差异化动态监管。       (四)突出瓦斯治理重点,推进瓦斯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认真执行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牢固树立“瓦斯可防、可治、可控”的理念,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1.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坚持以瓦斯“零超限”为目标,加大瓦斯治理力度。对瓦斯超限的煤矿,严格按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2.认真落实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要立即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       3.建立高瓦斯和突出矿井采掘部署报告制度。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年度采掘和开拓计划必须报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加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严禁超核准的采掘工作面数量、超能力组织生产。       4.严格执行突出矿井放炮撤人制度。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石门揭煤,煤层的炮掘、炮采工作面必须执行全井撤人、井下断电、地面放炮制度。       (五)普查隐蔽致灾因素,坚决防范水害事故。 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机制。       1.各重点县政府要对小煤矿集中的矿区进行区域性水害普查治理,对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堰塘等重点部位,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2.督促指导煤矿企业加强建设、生产期间的地质勘查,查明井田内废弃井筒和采空区的位置并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对煤矿的老空区积水划定禁采线和警戒线,并报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未查明的一律不得继续建设和生产。       3.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进入探放水警戒线掘进巷道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探放水必须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4.水害严重的煤矿集团公司配备适用的排水设备和应急救援物资,组织所属矿井开展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水患防治意识和紧急避险能力。       (六)推进“六化”建设,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煤矿企业要按照《湖北省煤矿“六化建设”标准及评分办法》(鄂煤监察〔2013〕197号),全力推行安全管理制度化、生产系统规范化、采掘工艺机械化、工程质量标准化、灾害治理科学化、矿区建设园林化建设。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严格按“六化”建设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经检查评定,必须达到要求才能恢复生产。       三、工作措施       (一)召开专题会议。 重点县所在市(州)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召开专题会议,将落实重点县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措施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各重点县要召开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动员会,启动和部署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       (二)开展隐患排查。 各重点县政府要组织专家对所属煤矿开展一次会诊式大排查、大整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和完善预防性措施。所在市(州)要加大日常突击暗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频次和力度,跟踪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三)建立联系点制度。 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建立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监管处(科)室联系重点县制度,强化服务指导和工作检查;建立通报制度,不定期向重点县所在市(州)党委、政府通报攻坚克难工作情况。       (四)强化业务培训。 各重点县要举办县、乡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题培训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宣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安全知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湖北煤监局局长朱凤山任组长,省安监局副局长舒永健、湖北煤监局副局长彭富刚和重点县所在市(州)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省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县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制定实施方案。 重点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组织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领导和具体目标,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三)强化督促检查。 重点县人民政府每季度要组织开展攻坚克难工作进展情况自查;市(州)安委会办公室要定期对重点县攻坚克难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及时上报情况。 各重点县每季度要向省、市(州)安委会办公室上报攻坚克难工作推进情况。省安委会办公室将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各地区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