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今年3月22日,民政部修订了《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12〕55号),根据民政部新印发的《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和《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政办发〔2010〕61号),省厅修订了《湖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4月25日印发的《湖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鄂民政规〔2011〕2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湖北省民政厅救灾应急工作规程
为全面落实《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省民政厅相关处室救灾应急响应的工作职责,确保救灾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制定工作规程如下:
一、工作原则
1. 分层级响应管理的原则。
2. 与上级工作规程或省级预案对口衔接的原则。
3. 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1. 厅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厅救灾应急工作,由厅长和厅党组书记任指挥长,其他各位厅领导任副指挥长,办公室主任、救灾处处长、福慈处处长、事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规财处处长、监察室主任、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备灾中心主任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分管救灾工作的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厅办公室主任、救灾处处长任副主任。
2. 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灾情信息、救灾捐赠、宣传报道、后勤保障五个工作组,作为厅救灾应急指挥部办事机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及职责任务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救灾处、办公室、福慈处、事务处、人事处及备灾中心有关人员组成,救灾处处长任组长。具体职责是制定相关救灾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会商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汇总灾情、救灾及捐赠等工作情况并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安排调配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协助灾区民政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安排;对地方救灾应急、“三无”(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人员过渡性安置、“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救助安置、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和家属抚慰,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监督指导救灾应急响应期间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灾情信息组:由救灾处、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分管救灾应急工作的救灾处副处长任组长。具体职责是负责按规定时限掌握灾情,汇总并初步分析评估各项灾情数据;协调专家组赴灾害现场评估灾情,组织召开灾情损失评估会;编发各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灾情信息。应急工作结束后,指导灾区或统一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救灾捐赠组:由备灾中心、规财处、救灾处有关人员组成,备灾中心主任任组长。具体职责是负责全省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捐助热线电话,解答接收救灾捐赠方面的有关问题;接收省内外捐赠款物,接待捐赠者和相关人士,举办各种形式的捐赠仪式;按审定的方案公告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及使用情况。
宣传报道组:由办公室、救灾处、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组成,分管宣传报道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任组长。具体职责是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和记者,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救灾工作及捐赠工作进行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后勤保障组:由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救灾处有关人员组成,后勤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具体职责是负责调配车辆及办公场所,供应办公设备及用品;负责救灾应急物资的采购及救灾捐赠物资的运送工作;负责其他相关后勤保障事务。
三、预警响应
(一)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省预警响应(见流程图1):
(三)响应措施
1.风险评估。
救灾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部门和相关地区民政部门了解灾害风险的发展情况。
(2)分析历史灾情数据及相关风险信息。
(3)根据了解的信息和历史数据,分析评估灾害风险可能造成的实际危害,特别是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危害。
(4)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2.救灾应急。
救灾处负责,厅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实行24小时救灾待班,向有关地区民政部门发出启动预警响应的通知,要求做好救灾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2)及时报告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领导和厅救灾应急指挥部领导,通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办公室、人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等有关处室,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视情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救灾物资。
(4)视情建议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地方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做好启动省救灾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四)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后或演变为灾害后,由救灾处及时收集核实灾情,根据灾害损失程度提出终止预警响应或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分管厅长审定,并将相关情况向厅长报告。
四、省四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6万间以上、1万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2)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0.4万间以下。
(4)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5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15%以上、20%以下。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4万间以上、0.8万间以下。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四级响应(见流程图2):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情信息2小时内编发《湖北灾情简报》,上报民政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厅领导(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领导报告简要灾情信息),发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地震局、水利厅、国土厅和气象局等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响应启动后,及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每日11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湖北灾情简报》,上报民政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对策。
2.救灾应急。
救灾处负责,办公室、人事处、备灾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省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相关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以及厅机关相关处室通报启动省四级救灾应急响应情况。
(2)建议派出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工作组,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联络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4)根据灾区需求,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和省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
(5)根据灾区需求,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同时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报送请拨救灾款物的报告。
(6)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迅速与省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下拨灾区。
(7)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省级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8)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9)向省政府报告应急响应期间的救灾工作情况。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救灾处处长提出建议,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确定省四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指挥部指挥长。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三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五、省三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在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灾死亡2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2)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2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3)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8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4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4)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0%以上、25%以下。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8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三级响应(见流程图3):
(三)应急值守。
省三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政务值班室加强值班力量。救灾处、备灾中心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救灾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湖北灾情简报》,上报民政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厅领导(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领导报告简要灾情信息),发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地震局、水利厅、国土厅和气象局等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4小时与灾区市州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湖北灾情简报》,上报民政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情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对策。
(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救灾处处长协助分管副厅长,办公室、人事处、备灾中心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省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通报启动省三级救灾应急响应情况。
(2)建议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省政府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救灾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组织召开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5根据灾区需求,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和省救灾储备物资,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调拨工作。
(6)根据灾区要求,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同时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款物的报告,或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款报告,并视情况由厅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7)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迅速与省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灾区。
(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省级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9)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0)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3.救灾捐赠。
备灾中心负责,规财处、救灾处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每两日向社会公布一次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2)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必要时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5)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响应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救灾处处长提出建议,分管副厅长审核,由厅长确定省三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告省指挥部指挥长。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二级以上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六、省二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在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15人以上、30人以下。
(2)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4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以上、8万间以下,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4万间以下。
(4)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25%以上、30%以下。
3. 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4.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30人以上、5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以上、8万间以下。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二级响应(见流程图4):
(三)应急值守。
省二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厅机关有关处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厅政务值班室加强值班。救灾处和备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的网络畅通。
(四)响应措施。
1.灾情评估。
灾情信息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接到灾害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湖北灾情简报》,上报民政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送厅领导(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有关领导报告简要灾情信息),发送发改委、财政部、农业厅、教育厅、卫生厅、地震局、水利厅、国土厅和气象局等部门和省军区司令部。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从灾害发生开始,每2小时与灾区市州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每日11时前汇总各地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湖北灾情简报》,上报民政部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直至灾情基本稳定。
(3)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进行现场灾情和需求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提出对策。
(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救灾应急。
由综合协调组负责,灾情信息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配合,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以省指挥部办公室名义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民政局,以及厅机关有关处室通报启动省二级救灾应急响应情况。
(2)建议由省领导带队,省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救灾工作组在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赴灾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人员,查看灾情,了解灾区政府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与省政府有关部门联系,通报灾情信息;组织灾情会商,分析灾区形势和需求,研究提出支持灾区抗灾救灾的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批示精神并上报情况。
(4)办公室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5)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备灾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和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6)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提出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建议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7)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迅速与省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灾区。
(8)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民政、财政部门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省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9)灾情稳定后,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11)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3.救灾捐赠。
救灾捐赠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2)公布接收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收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3)每日向社会发布救灾资金和物资需求情况。
(4)及时下拨捐赠款物。
(5)定期向社会公告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情况。
4.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负责,及时开展以下工作:
(1)确保救灾工作用车,确保通信畅通。
(2)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捐赠物资的运送工作。
(3) 保障救灾工作人员值班时的餐饮等。
(4)配合做好中央及兄弟省市援助人员的接待工作。
(5)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五)响应的终止
1.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分管厅长提出建议,厅长审核,省指挥部指挥长确定省二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2.灾情进一步加重,达到启动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的标准,救灾处提出提升响应等级的建议,按程序报批。
七、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
(一)启动条件
1.全省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2)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在5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4)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在300万人以上。
2.局部地区发生的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的损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灾死亡50人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或在一个县 (市、区)范围内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8万人以上;
(3)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以上,或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4万间以上;
(4)在一个市 (州)范围内因旱缺粮或缺水需政府救助人数在150万人以上,或占农业人口总数的30%以上。
3.按分管权限,由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我省境内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需转移安置或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
4.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5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需紧急转移安置、紧急生活救助人口15万人以上,或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万间以上。
5.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启动程序
按照以下工作流程,启动一级响应(见流程图5):
(三)应急值守。
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启动后,厅救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救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实行联合办公,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厅机关有关处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厅政务值班室加强值班。救灾处和备灾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信息中心安排专人保障与灾区的网络畅通。
(四)响应措施。
1.响应启动后,迅速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建议省政府成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全省救灾工作。厅机关全员参加灾害救助工作。
2.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掌握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同时建议省委、省政府派出由省领导带队的省救灾工作组或慰问团。
3.建议由省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4.收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编发《湖北灾情简报》,报送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5.随时与受灾市县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汇总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的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6.在厅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对灾情评估、应急响应和受灾人员救助等工作进行快速处置;协调安排与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有关的厅领导活动;督办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有关救灾工作的决定事项;协调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厅领导有关批示、指示;办理各类文电。
7.协调落实有关救灾物资调拨,备灾中心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中央和省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根据灾区应急需要,及时向省政府汇报灾情,并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的建议,提出接收捐赠款物分配方案建议;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名义向民政部、财政部上报请拨救灾应急资金和救灾物资的报告,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务院报送请拨救灾款的报告,建议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京汇报灾情,请求国家救灾支持。
9.省政府确定下拨救灾资金或收到中央救灾资金后,迅速与省财政厅会商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政府批准后,于3日内将救灾应急资金下拨灾区。
10.以省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国内捐赠的救灾款物。引导专业社会工作组织和人员参与应急救灾和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11.协调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确保抗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灾害的监测、预报;协调发展改革、商务、粮食等部门协助做好灾区粮食、食品等救灾物资的筹措工作;协调铁路、民航、交通等部门负责抗灾救灾人员交通和物资运输;协调卫生部门负责灾区的防疫治病;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武装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协调信息产业部门提供通讯保障;协调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协调红十字会协助开展灾区医疗和生活救助工作。
12.统一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厅网站发布相关信息。
13.灾情基本稳定后,根据灾区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过渡性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报告,拟定中央或省级过渡期生活救助和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方案,商财政厅按程序下拨。
14.灾情稳定后,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5.监督指导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五)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和救灾工作基本转入常态后,分管厅长提出建议,厅长审核,省指挥部指挥长确定省一级救灾应急响应终止。同时,向社会公布终止响应。
八、其他突发事件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 “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降低。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说明:本规程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
1.湖北省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呈批件
2.湖北省终止救灾预警响应呈批件
3.湖北省启动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呈批件
4.湖北省终止省×级救灾应急响应呈批件
5.关于组建赴×××灾区救灾工作组的紧急通知
6.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
7.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人员及联系电话
附件1:
(样式)
湖北省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分管厅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救灾处处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救灾处副处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 |
信息来源: |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
基本情况报告及启动预警响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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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厅长、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抄:厅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 |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2:
(样式)
湖北省终止救灾预警响应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分管厅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救灾处处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救灾处副处长建议:
月 日 时 分 | |
信息来源: | 接报时间: 月 日 时 分 |
基本情况报告及终止预警响应建议:
| |
报:厅长、副厅长、厅党组成员 抄:厅办公室、人事处、规财处、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 |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3:
(样式)
湖北省启动省 级救灾应急响应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厅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分管厅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
指挥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救灾处意见:
月 日 时 分 | |
灾情来源: | 接报时间: | |
基本情况报告(时间、单位、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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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厅领导、相关厅局 送:厅办公室、人教处、规财处、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 |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4:
(样式)
湖北省终止省 级救灾应急响应呈批件
编号: 年第 号
厅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分管厅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
指挥长意见:
月 日 时 分 | 救灾处意见:
月 日 时 分 | |
灾情来源: | 接报时间: | |
基本情况报告(时间、单位、灾情、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等情况):
| ||
报:厅领导、相关厅局 送:厅办公室、人教处、规财处、后勤服务中心、备灾中心 |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 月 日 时 分
附件5:
特 急
民救政函〔200X〕X号
关于组建赴 灾区救灾工作组的紧急通知
水利厅、财政厅、交通厅、国土厅(视情况增减):
根据 市(州、县)有关方面报告, 月 日以来, (简述灾害法发生地点和类型)。目前,灾害共造成 个县(市、区)的 万人受灾,因灾死亡 人,失踪 人,因灾伤病 人,紧急转移安置 万人;倒塌房屋 间,损坏房屋 万间;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亿元。根据《湖北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已于 日
时启动 级响应。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紧急组建有关部门联合救灾工作组,赴 市(州)灾区慰问灾民、指导和帮助地方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工作组由 带队,请你单位派一名同志参加,工作组将于 日 时赶赴灾区。
请各单位于 日 时前将参加工作组的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和身份证号码报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50657030
传 真:50657027
联 系 人:
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年 月 日
附件6:
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及联系电话
职务名称 | 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住宅电话 | 手机 | |
指挥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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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副指挥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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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指挥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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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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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 办公室 | 主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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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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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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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员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
附件7:
省民政厅救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工作组人员及联系电话
工作组名称 | 姓名 | 办公室电话 | 住宅电话 | 手机 |
综合协调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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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信息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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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捐赠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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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报道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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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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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人员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