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26.12.2014  17:59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现将《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0月20日

 

湖北省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实施办法

 

一、为规范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和《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8号)以及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民发〔2014〕7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本实施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湖北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湖北省行政区划内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三、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保障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优先优惠原则。

四、支持、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制定出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措施。

五、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六、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购买现承租公有住房时,可对其适当优惠售房价格;继续承租公有住房的,享受减少租金20%的优惠。

七、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完善住房保障轮候规则。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纳入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排队,先行摇号。

八、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

九、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自建房时,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拨地定桩测绘费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符合供养条件的优抚对象,应优先安排到当地光荣院、福利院等机构集中供养。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当地政府对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购(建)房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户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因自然减员形成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结余资金,可用于解决优抚对象住房困难。

十二、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享受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视为一个家庭,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家庭实际情况认定。

十三、各市、州、县(市、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落实优抚对象住房优待。

十四、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称的特殊群体,是指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明文规定享受优待的特定对象。

对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十五、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4年10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