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着眼长远 注重实效

01.08.2014  12:22
    湖北日报讯  唐鸣
  以村民自治制度为最主要内容之一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修订通过,这是我省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实施办法严格遵循上位法,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眼长远,注重实效,是一部广泛吸纳各方智慧、“务实管用”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办法的出台,必将使我省村民自治活动更加规范有序,有力推动我省农村基层民主向前发展。
  坚持科学立法
  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我省实施办法的修订工作随即启动。在三年多的时间里,从起草部门到省政府法制办,从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反复协调论证,反复修改,易稿数十次。立法机关先后深入基层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听取市、县、乡(镇)以及人大代表、村干部、村民代表的意见、建议,集思广益,使实施办法更加符合村民自治实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具体修改时,字斟句酌、仔细打磨,特别是破除以往“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坚持问题导向,能具体的尽量具体,努力增强立法的可行性、操作性。最终修订通过的实施办法对原实施办法作了大幅度的修改,改过去的条文式结构为现在的章节式结构,并对法规条文作了较多的修改和增加。
  ——从纵向上看,新修订的实施办法的条文由原办法的18条增加至48条,内容更加丰富,脉络更加清晰,既规定了村民自治如何开展,又规定了如何保障和保证村民自治的依法实施,村委会、乡镇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
  ——从横向上看,我省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的保障”、“农村社区建设”、“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八章。与2010年之后修改通过的20多个省级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相比,“村民自治的保障”和“农村社区建设”这两章是我省特有的。其中,“村民自治的保障”一章从村民自治的经费保障、政策支持、培训指导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村民自治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农村社区建设”一章,推动农村新型社区建设,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适应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家、省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
  坚持开拓创新
  实施办法紧跟时代步伐,结合我省实际,将村委会组织法予以具体化,既维护法制统一,又不乏创新之举。
  ——依据上位法,充实调整相关内容。实施办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诸如:修改和完善了村委会的职责,规定村委会不仅应当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应当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明确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村委会应当接受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的领导;完善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小组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民主评议制度等;增加了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村务档案制度;统一规定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等。
  ——加强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施办法将“社会治理”的理念贯彻其中,明确规定村委会设立的原则之一是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同时明确规定村委会依法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细化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实施办法不仅从八个方面具体地列举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例会制度和作出决定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且明确了当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委会在村级财务开支和其他重大村级事务上意见不一致时,由村委会在一个月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
  ——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聘用人员的管理。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务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实施办法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也明确纳入民主评议的对象范围,规定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同时规定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的,由村委会予以解聘。
  坚持问题导向
  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实施办法从解决村民自治中的实际问题入手,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做到“务实管用”。
  ——改进村民会议制度。村民会议是农村基层直接民主的主要形式,是村民自治的最高表现。我省原实施办法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然而,从我省大多数地方的情况看,村民会议很难召开,一年一次的要求看起来不高,也很难达到,一些地方甚至几年也开不了一次会。村民会议的绝大部分职权虽然可以授予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但在一直未召开村民会议的情况下,没有经过授权程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决定事情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鉴于此,本次经修订的实施办法,未硬性规定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而是要求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提出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范围和事项,提请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这是一个务实的要求,也与2011年修订的我省村委会选举办法相衔接。
  ——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建设是当前农村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解决农村各方面问题的一个关键抓手。我省对这项工作,尽管已有许多政策文件予以引导,但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文件加以规范。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实施办法根据村委会组织法有关村委会应当推动农村社区建设的条款,设“农村社区建设”专章,对农村社区建设的原则、内容、目标、手段、政府的责任、村委会的职责等作了较为全面同时又较为简要的规定。
  ——加强村民自治保障。在村民自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各种干预村民自治的不当政府行为时有发生,村民自治自身在财力、能力上也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为此,实施办法专设“村民自治的保障”一章,对村民自治的人大监督、政府职责、经费支持、人员培训、违法责任等作了集中规定,这在省级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中是一个独创,给人们贯彻执行法规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作者系湖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华中师大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华中师大政治学研究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