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慈善事业迈入法治化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热点解读

01.09.2016  14:10
湖北日报讯  记者  杨麟  通讯员  陈爱球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慈善事业迎来蓬勃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滞后,导致一些负面事件发生,透支公众信任和慈善热情,要求立法规范的社会呼声日益高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9月1日正式实施,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了一个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哪些人和组织可以开展慈善募捐?如何给慈善组织戴上“紧箍咒”?悔捐行为如何处理?慈善捐赠可享受哪些政策优惠?针对社会各界关心的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
谁有资格开展慈善募捐
  慈善法明确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捐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此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还可能面临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谁有资格开展慈善募捐?慈善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开展慈善活动。但是,慈善募捐作为慈善活动的一个环节,由于其涉及公共资金的募集和管理,只能由慈善组织来实施。
  虽然慈善募捐明确界定为慈善组织的专属活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能开展募捐,但城乡社区(村)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村)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的互助互济活动。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开展慈善活动,可以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物。
网络募捐要在指定平台发布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专家指出,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网络募捐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也有利于社会监督。
给慈善组织戴上“紧箍
  针对以往慈善组织自律机制不健全,资金募集和使用不够透明,还有少数组织有商业化、营利化倾向,社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慈善法在放宽准入的同时,加强了监管,规范了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明确了民政部门对慈善工作的主管责任,加强了社会监督,推动了行业自律,体现了“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
  慈善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有关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于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管作用。
对悔捐行为可依法起诉
  根据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的(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履行捐赠义务也有例外情形: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捐赠财物可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载于2016年9月1日湖北日报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