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的意见

31.05.2014  00:40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湖北民政事业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现就深化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

  1.深刻认识深化民政事业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全面深化改革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民政是党和国家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我省民政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在保障基本民生、创新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全省民政系统还存在着思想解放不够、统筹能力不强、体制机制不顺、基层力量薄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抢抓新的改革窗口的机遇期,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内生增长、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民政部门在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

  2.把解放思想作为民政事业改革创新的总开关。把深化民政领域改革创新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以自我革新的勇气和胸怀,冲破思想观念的障碍,跳出条条框框的限制,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深入研究民政改革在全面改革中的切入点,找准解决民政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突破口和着力点,以积极主动的精神研究和提出民政领域改革创新的具体举措,使民政各项改革举措在政策取向上相互衔接、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促进、在实际成效上相得益彰,增加改革的耦合性。

  二、深化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3.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为目标,以群众需求为信号,以问题为导向,以务实的作风,用市场理念、创新思维、改革办法、社会化路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攻坚克难,使民政工作与时代同步、始终保持勃勃生机,不断增强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效能,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更大贡献。

  4.目标任务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以促进民生幸福和社会和谐为价值取向,加强民政能力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管理法治化、服务社会化、工作标准化、手段信息化、队伍专业化,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现代民政工作格局。

  一是创新制度保障,推进民政管理法治化。加快法治民政建设,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问题。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湖北省情、与湖北民政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民政政策法规体系,实现各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全覆盖;基本建立与民政工作核心理念相统一、与民政工作推进相协调的执法机制;基本建立与民政职能相对应、与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相匹配的民政执法机构与队伍,执法监管及时、有力、到位。 

  二是创新动力源泉,推进民政服务社会化。在坚持财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拓宽视野,引入市场化的动力机制,实行惠民项目竞争确定,使民政工作获得新的生机。将更多民政事务向社会开放、转移,运用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盘活民政资本存量,实行资产重组提效。到2020年,基本实现投资渠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走出一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化道路。

  三是创新管理方式,推进民政工作标准化。重点围绕社区服务、公共地名服务、养老服务、殡葬服务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民政业务开展地方行业标准研制。开展合格认证和等级评定,加大地方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民政系统和民政企事业单位、社区工作机构及社会组织的执行力度。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民政领域、协调配套的民政标准体系,标准化理念在民政系统深入普及,民政标准化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基本健全,标准化技术支撑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是创新工作平台,推进民政手段信息化。坚持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针对“系统建设单一化、数据联系割裂化”的现象,对原有和新建信息化系统进行整合,加快建成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社区综合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建立通畅的电子政务通道、统一的数据存储处理中心、综合的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到2020年,建成大数据支持系统,推动民政工作机制、工作模式、工作方式深刻变革,全面提高全省民政组织决策、统筹规划、工作运行的效率和质量。

  五是创新能力建设,推进民政队伍专业化。按照建设宏大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民政工作领域专业化服务水平。到2020年,在社会救助、救灾、社区服务、社会福利、社会事务、优抚安置等重点领域,专业化、职业化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和普遍推行,民政工作实现由传统的给钱给物的“救济型助人”,向采用专业方法与技能帮助的“扶助型助人”转变。

  5.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作为改革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坚持求真务实。由浅入深、夯实基础、循序渐进,科学把握和妥善处理各种潜在问题,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统筹区域、城乡民政发展,促进全省民政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是坚持重点突破。紧紧抓住影响和制约湖北民政事业发展的关键性、决定性、瓶颈性问题和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引领和带动其他各项民政工作整体提升。

  四是坚持资源整合。针对民政工作业务多元、相对独立的特点,挖掘各项业务的共同属性和内在关联,统筹民政业务的政策制定、资源分配和工作部署,使民政业务相互借力,增强合力,发挥整体效能,避免“碎片化”。

  三、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要求,推进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改革,加快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6.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规章,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培育力度,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建立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综合管理体系。取消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对暂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逐步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和项目备案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实行“一业多会”,激发社会组织活力。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政策,逐步下放市(州)级、县级非公募基金会和异地商会审批管理权限。

  7.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清职责权限,分类推进社会组织在机构、人员、职能、办公场所、财务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逐步实现去行政化。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尊重社会组织法人主体地位,促进社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健全社会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行业管理制度,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社会组织参政议政。

  8.创新社会组织培育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配合相关部门制定政府转移职能目录、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等“三个目录”。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承接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建立“政府转移、社会承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社会组织重大活动报告、等级评估、信息公开、年检监管等制度。指导社会组织建立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强化自律管理。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建立“有进有出”的社会组织淘汰机制。加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依托民政部门,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发挥党组织的引领保障作用。

  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改革

  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服务供给方式,加强监督管理,构建起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主体、多元发展,市场运营、产业方向,服务体系更加健全、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发展环境更加优化,具有湖北特色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

  9.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推进养老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化。建立健全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以政府为主导,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城乡社区逐步建立健全基层老年协会并充分发挥为老服务作用。

  10.支持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实现政府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完善税收、土地、建设和运营补贴、水电气暖用价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探索医养结合和异地养老等新模式。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养老服务力度。建立养老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职业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推进薪酬与技术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实现人均工资收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以上。

  11.大力培育发展养老服务产业。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引导基金,推进养老服务科技创新,加快建立养老服务信息网络,提高管理和服务信息化水平。扩大养老服务市场规模,重点扶持老年生活用品、医药护理、文化娱乐、宜居住宅、休闲旅游和金融保险等产业发展,营造全面开放、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市场环境,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五、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改革

  理清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的职能边界,理顺基层自治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工作关系,推进基层民主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增强村(居)委会的自治和服务功能。

  12.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和机制,拓宽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和途径,丰富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畅通民主渠道,加强村(居)务公开,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村(居)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13.理顺社区管理体制。认真研究解决社区工作行政化和居民委员会职能错位等问题,界定政府与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管理与服务中的责任与权利,加强和改进居民委员会建设,强化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依法协助和依法监督的职能,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广秭归“幸福村落”建设经验。积极探索农村社区建设新模式,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

  14.建立社区治理机制。加强社区工作者能力培训,大力培育专业社工、孵化社区社会组织、开发社区社会资源,通过专业社工来沟通社情民意,通过社会组织来加强居民自治,通过社会资源来加强社区服务。广泛开展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着力建立以居民需求为导向的社区服务项目机制、以居民参与为导向的社区民主协商机制、以责任和权利平衡为导向的社区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努力形成社区协同共治的局面,实现政府行政管理和居民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六、推进基本民生保障制度改革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逐步实现由低标准、保基本的民政保障向全覆盖、多层次、均等化的民生保障转变,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15.转变社会救助模式。推动社会救助由“保障生存”向“保障发展”转型。在解决“收入型贫困”救助基础上,积极探索“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把因病、因灾等因巨额支出“致贫”家庭纳入制度性安排。探索社会救助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延伸,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社会救助对象认定机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16.建立与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防灾救灾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建立“立足武汉、覆盖全省、辐射华中、服务全国”的救灾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建立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湖北综合减灾救灾应用平台,提高减灾救灾科技水平。创新“八大防灾减灾重点工程”合作共建方式,探索救灾应急食品、药品等难以常规储备急需救灾物资战略协议储备及社会化物流服务的新办法,探索减灾救灾工作中“技术服务、基础研究、灾害保险”等服务外包的途径和市场运作的新模式。继续探索以财政资金为支持的巨灾保险的内容和实现途径,丰富减灾有效方法。提高灾情精准勘查与评估能力,探索用“市场手段、慈善理念”建设救灾应急志愿者队伍。

  17.拓展儿童福利制度。探索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规范弃婴收留行为,加强对个人和民办机构收留孤儿管理。开展“弃婴安全岛”建设试点,保障弃婴基本权益。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向社区辐射服务。规范孤儿家庭寄养,制定鼓励家庭寄养转收养(领养)政策,实现集中养育和分散养育有效衔接,推进国内收养家庭评估工作。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为困境儿童提供救助性服务。

  18.创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广泛动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志愿者和群众参与救助服务,引入社会工作、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帮助流浪乞讨人员回归家庭、回归社会,适学人员回归学校。完善救助、管理、教育“一站式”服务体系。

  19.加强婚姻登记标准化建设。建设现代服务型婚姻登记机关,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工作和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建设。推动婚姻文化建设,推广结婚颁证制度。开展婚姻指导、心理辅导等服务,推进和谐婚姻、和谐家庭建设。

  20.深化殡葬改革。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高殡葬惠民便民水平。保护生态环境,提高骨灰存放、树葬、花草葬等节地生态葬比例,推行墓园生态化、园林化。

  七、推进双拥优抚安置改革

  健全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体制机制,实现双拥优抚安置工作与国防建设相适应、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21.创新双拥工作模式。以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为目标,以争创双拥模范城(县)为抓手,建立军地协调、需求对接、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双拥保障体系、社会化拥军体系、现代军供保障体系。

  22.创新优抚服务保障机制。按照城乡一体、待遇与贡献对等、普惠加优待的思路,探索推进优抚保障制度改革。加强优抚保障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紧紧依托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充分挖掘社会资源,在基层民政部门成立“优抚对象服务中心”,建立优抚对象联络员制度,推动实现优抚服务管理社会化,畅通优抚对象利益诉求和情感沟通渠道。建立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和给精神病退役士兵监护人发放监护费制度。开展医疗巡诊服务活动。探索建立省际之间特别是中部六省之间复退军人问题工作交流机制。

  23.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完善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与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建立责任落实机制,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稳定就业。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完善我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政策保障体系。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完善支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优惠政策。构建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的服务体系和服务信息平台。

  24.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完善军休干部职工接收安置办法,创新服务管理模式,依托驻地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工,推进服务管理规范化和社会化,提升军休服务管理水平。

  八、推进福利彩票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按照市场化改革的取向和法人治理的方向,改革创新福利彩票经营机制,为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筹集更多资金。 

     25.创新福利彩票游戏品种。运用市场法则,建立游戏品种适应市场需求的上市和退出机制。创新游戏玩法、彩票品种、设奖和开奖方式,引入新游戏社会资源要素,积极争取新游戏新品种突破。

  26.创新福利彩票经营机制。着力培育法人经营、公司经营等新市场主体,发展多元化市场主体,建立市场主体准入退出机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有序、有效参与竞争,进一步激活销售市场潜力。

  27.创新福利彩票营销宣传。探索与市场化、社会化相结合的营销宣传运作机制,运用现代营销理念和营销手段,推进福利彩票品牌营销,突出公益金使用的社会慈善形象,打造福利彩票的品牌形象。

  九、推进民政事业保障机制改革

  加快民政职能转变,创新财务保障机制,强化工作绩效评估,为湖北民政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8.优化民政工作职能。一是加快民政职能转变。围绕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和增强公共服务能力,把社会公益研究和开展等级评定、资质认定、工作评估等事项委托给社会组织;把基本公共服务外的社区便民服务、各类服务机构运营等交给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实现行政职能和社会力量的有效结合与良性互动。扶持和促进行业协会发展,委托行业协会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管理和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的作用。二是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建立健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由政府购买服务的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破除各种障碍,引导和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进入法律法规允许的民政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和落实财政补贴、规费减免、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合作、租赁、并购等方式参与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实施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健全社会志愿服务的长效机制。

  29.加强议事协调机构建设。加强双拥、老龄、社区、减灾、养老等各级议事协调机构建设,逐步形成民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协同配合的良好局面。

  30.改革慈善运行方式。将民政部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能从直接参与劝募、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务向建章立制、培育监督、财政支持、传播慈善文化和改善慈善环境等方面转变,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公平、有序竞争,发挥慈善组织的主体作用。打造慈善组织联合平台和建立行业协作机制,使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方面既适度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慈善资源的最优配置。完善公益慈善组织的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慈善组织社会公信力。加强和创新慈善超市建设,推进法人注册,改进运营机制,方便广大群众捐赠款物和提供志愿服务。

  31.创新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导,彩票公益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资本相结合的民政事业经费筹措机制。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充分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民政事业。创新设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社会组织公益创投等资金扶持项目。规范民政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监管程序。加强民政资金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2.实施精细化管理。围绕管理程序化、目标精细化、任务定量化、考核标准化的目标,以精、准、细、严为基本要求,细化民政工作制度,优化工作流程,健全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孤儿、优抚、安置、军休人员等各类民政对象台帐,规范申报、审核、审批、公示程序,量化绩效考核指标,建立健全考评机制,促进民政工作提质增效。

  33.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争取省政府将基本民生工作纳入对市、州政府目标责任制考评体系和科学发展考评体系,明确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制定符合湖北实际的民政综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考评办法,建立考评结果与分配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挂钩的奖惩激励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促进考核评估结果公开、公正、公平。

  十、强化民政事业改革创新的组织领导

  深化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建设创新务实现代民政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要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和“钉钉子”的精神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34.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厅成立全省民政事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省民政系统改革工作。厅主要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厅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区县。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改革创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35.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积极争取民政部、省委省政府对民政事业改革的支持和指导。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各部门对民政事业改革的支持与合作。各处室与市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联动,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

  36.细化任务,分步实施。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改革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年度任务、阶段目标和推进落实的时间表,提出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责任人,做到目标明确、举措得力、责任到位,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推进。

  37.强化考核,总结提高。将民政事业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纳入评估考核范围。加强跟踪督查,及时总结推广改革创新的先进经验,大力宣传改革中的先进典型和创新成果,营造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树立湖北民政系统勇于改革、善于创新的良好形象。

 

 

 

                      湖北省民政厅

                        201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