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调整部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管理权限

24.06.2017  04:14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保证民办教育机构登记管理工作有效衔接,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近日,省民政厅下发《关于调整部分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民政函〔2017〕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部分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登记管理权限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办理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成立登记事项,经市州教育部门前置审批后,由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市(州)民政部门登记审批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已经省民政厅登记审批的武汉百年农工子弟职业学校等9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下放至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上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检、重大活动报告、评估、监督检查等),由所在地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办理。为了更好地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此次下放管理权限的省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作为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对待,允许保留原来的名称不变。 

  《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规定和《湖北省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自考助学类)设置管理规定(试行)》(鄂教规〔2013〕1号)文件精神,将原由武汉市民政局登记管理的从事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的武汉市工商专修学院等16所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其登记管理权限调整为省民政厅,其业务主管单位相应变更为省教育厅。 

  《通知》强调,各地民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下放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登记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登记管理权限调整的衔接工作,及时向省民政厅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管理权限调整涉及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民办高等教育非学历机构的平稳过渡和正常运转,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厅社管处   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