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30.11.2015  10:25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村务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管理,推动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委组织部印发了《湖北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则(试行)》。

  《工作规则(试行)》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作为村级民主监督机构,在村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务监督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接受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监督和评议。

  《工作规则(试行)》指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履行“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监督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等10条职责;享有“列席村‘两委’联席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等5项权利;履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认真完成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监督的事项”等5项义务。

  《工作规则(试行)》强调,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监督村级民主决策、村务公开、村集体“三资”管理、村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内容。工作程序按照“收集意见、调查研究、监督落实、通报反馈”的步骤进行。

  《工作规则(试行)》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建立工作例会、工作报告、工作公开、工作考评、工作台账等制度。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村“两委”应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有关保障标准和办法。(厅基政处  程友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