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月全勤奖基准不能是30天

09.07.2014  12:42

劳动法律规定,如果生产经营正常,劳动者为单位提供的正常劳动是: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由此可见,只要劳动者月出勤20.83天单位就应全额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月超出20.83天工作时间的,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