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6月1日起实施

02.04.2015  15:37
 

4月1日上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新版《湖北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条例》为保障游客权益,出台了景区限流、涨价要召开听众会、游玩前续需签协议、规范网络旅游、公开失信企业等规定。

亮点一:景区要设最大承载量

今年元旦上海外滩的踩踏事故,给全国各景区敲响了警钟,反观全省旅游景区,仅一处樱花景点,就能造成路段瘫痪,这不仅使游客的游兴大减,而且发生群体安全事故的风险极高。

针对此,《条例》在第四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景区在旺季时,应通过各种平台向市民公布景区实时流量和最大承载量,并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亮点二:游玩前立合同 约定自行付费项目

旅行社安排购物场所和自费项目一直备受争议。对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

亮点三:景区涨价要召开听证会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许多景区在旺季突然涨价格,引广大群众和游客热议。针对这一问题,《条例》第四十五条指出,旅游景区调整价格,要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会,并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今后景区门票不能再"想涨就涨"。

亮点四:鼓励旅游电商 规范网络旅游秩序

线上旅游竞争日渐趋于白热化,由于法律监管仍旧不太成熟,旅游网络秩序亟须规范。《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支付方式、风险提示等信息,公安、工商行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旅游经营管理,规范网络秩序。

亮点五:企业失信记录要公开

市民出游时往往想挑一家讲诚信、有品质的企业,希望遇到服务好、业务精的导游人员,这就要求政府部门建立起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诚信体系,公开相关资料。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相关企业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的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另据长江商报

强制或诱骗游客购物最高罚2万元

湖北6月1日起施行“新版”旅游条例

长江商报消息(记者 周舜尧)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条例规定强制或胁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旅游经营者将受到最高2万元的罚款,已出让的国有旅游资源,若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经营权。该条例修订后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强制购物最高罚2万元

据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条例在旅游者权益保障方面加大了力度。条例规定,旅游者对经营者的资质、相关旅游产品和服务及价格有真实、完整的知情权,而且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拒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销售和服务。

如果旅游经营者强制、纠缠或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旅游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除此之外,旅行社及导游有上述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旅游资源长期闲置政府可收回

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方面,该条例明确,旅游资源不可再生,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利用自然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应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历史建筑及历史人文资源等开发的项目,应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

同时,鼓励利用荒地、荒滩、废弃矿山等区域,因地制宜开发建设旅游项目。但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已出让的,经营者违反旅游规划、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长期闲置不开发利用的,当地政府可收回经营权。

自驾车营地有望配套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审议修改的说明中指出,根据委员建议,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应对本区域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总体部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还要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等。

不仅仅是规划支持,县级以上政府还要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涉及景区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等配套设施的建设,政府也要“拿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