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就业医疗,权责更明确了!

09.02.2018  19:29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将义务教育、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等八大类,共18个事项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并规范支出责任分担方式,标志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取得了新的重大进展。

  就相关问题,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学者。

  八大类基本公共服务为共同财政事权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方案》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介绍,2016年8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具体推动分领域改革,结合《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方案》将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发展需要、现有管理体制和政策比较清晰、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以人员或家庭为补助对象或分配依据、需要优先和重点保障的主要基本公共服务事项,首先纳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范围,包括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基本就业服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卫生计生、基本生活救助、基本住房保障等八大类,共18个事项。

  “《方案》既实现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点突破,又为后续推动分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供了引领和支撑。”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不再简单地按东中西确定分担比例

  逐步规范基础标准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现行的基本公共服务有些事项保障标准、名称和内涵不统一,没有上升到国家基础标准的层面,地区间实际保障水平差异较大。

  “为更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织密扎牢民生网,《方案》对具备条件的9个事项,以现有保障水平为基础,根据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成本和财力可能制定国家基础标准,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逐步提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同时,考虑到我国地区间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的实际,地方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制定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标准。为避免部分地方制定的地区标准超越财力可能,《方案》明确地区标准应事先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高出国家基础标准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对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制定国家基础标准的事项,地方可结合实际制定地区标准,待具备条件后,由中央制定国家基础标准。

  “这是自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首次正式提出有关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无疑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一个新的突破,对进一步规范并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科学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事权,合理分摊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支出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李俊生表示。

  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如何分担?根据《方案》,主要实行按比例分担,并保持基本稳定,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7个事项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并将其分担比例适当简化和归并为五档。对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保障等6个按比例分担、按项目分担或按标准定额补助的事项,暂按现行政策执行。对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5个事项,中央分担比例主要依据地方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等因素确定。

  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

  《方案》还调整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原则上将改革前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事项,统一纳入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完整反映和切实履行中央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

  为何要设立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这次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将与人直接相关的共同财政事权领域的转移支付,统一规范为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在预算安排中予以优先保障,并对地方提出相应管理要求,对加大与人直接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的保障力度,并率先推进均等化,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该负责人说。

  据悉,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设立以后,为了与相关政策相衔接,继续按现行有关转移支付办法管理。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调整后,一般性转移支付中,资金规模较大的主要是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分类分档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规模大幅减少。

  在《方案》发布后,包括教育、医疗卫生等在内的具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关文件将陆续出台。“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统筹设计,分步实施,稳妥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要推动相关领域管理体制改革,又要与之相适应,协调推进。”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