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个税重在规则公平

24.10.2016  17:18
      湖北日报讯  犁一平  张海英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意见同时要求,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10月23日《央视网》)
        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负,是呼吁已久的民生诉求。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一则起征点没有实行浮动制,二则总是落后于物价水平,没有很好地发挥调节收入的功能。《意见》指出,健全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税收体系,逐步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进一步减轻中等以下收入者税收负担,发挥收入调节功能,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本身是一项民生制度,目的在于缩小社会各个群体的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研究表明,社会群体收入差距越小,对建成“橄榄型”社会越有利,对社会稳定也有益。制定个人所得税的初衷是调节收入分配,随着时代变化和社会发展,虽然几次顺应民意调高起征点,可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真正发挥其杠杆作用。如把“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定义为高收入群体,是10年前的规定。在当时这种界定是合理的,但10年过去了,不少工薪阶层年收入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年所得12万元”这一标准。尤其是北上广深,年收入过12万元较为普遍,如果全国一刀切以“12万”为分界线,大城市的中等收入者就会被动变成高收入者。
        其次,中国社科院今年5月发表的蓝皮书指出,许多高收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额非常低,一些高收入纳税人甚至不缴纳任何个人所得税。何以如此?原因是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多样化,甚至不领工资,而个税却变成了“工资税”。即使个税今后重点调节高收入人群,也要坚守公平底线。尽管高收入者承担较高税负是应有之义,是一种国际惯例,但是,必须要让高收入人群感受到个税公平,公平分享税收红利,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想着偷逃税,才愿意做守法的纳税人。
        大修个人所得税,首先要纠正的就是“规则不公平”的问题,让人们都能看到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从而激发群体的内力活力,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源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