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收购银行卡高价出售 被批捕仍不知自己犯罪

23.07.2015  13:19

  “我买卖的是借记卡又不是信用卡,怎么就犯法了?”24岁的男子冯某面对办案检察官的提审,仍不知自己已触犯刑法。新洲区检察院昨日披露,冯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批准逮捕。

   收购银行卡,警察找上门

  冯某中专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好的工作。今年1月,冯某偶然发现自己的QQ群里有人收购银行卡,便萌生了以低价收购、高价卖银行卡来赚钱的念头。

  冯某于是在QQ上做起这门“生意”,专门收购武汉地区银行卡,一般的储蓄卡,一套(工行、农行、建行、邮政储蓄行等银行卡)200元。然后再高价卖出。短短几个月,他在QQ群里先后收购各银行借记卡40套,并卖出30多套,共获利7000多元。

  这时,冯某还自以为找到一份“稳定又赚钱”的工作,没想到警察却找上门来。5月11日下午3时左右,公安民警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犯罪嫌疑人冯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身上收缴6张银行卡。经查明6张银行卡均系冯某从刘某、余某某手中购买。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即够罪

  日前,案件移送新洲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办案检察官提审冯某时,冯某不断辩解:“我买卖的是借记卡又不是信用卡,怎么就犯法了呢?”坚决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

  办案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应当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而此处的“信用卡”,根据相关法律的解释,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既包括借记卡也包括通常意义上的信用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本案中,冯某为谋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6张,并且买卖他人银行卡近40套,已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买卖银行卡可为行贿受贿提供方便

  买卖的这些银行卡能有什么用呢?办案检察官介绍,买卖的银行卡为洗钱、诈骗、行贿受贿等犯罪活动开了方便之门。由于开户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就算使用人用银行卡做了违法的事,警方也很难通过开户信息找到使用人。以收受贿赂为例,若当事人把钱存在自己的账户上,检察机关轻而易举就能找上门,但如果存在用其他人姓名开办的卡上,就没有这个顾虑了,这样一来,行贿和受贿双方均可实现“匿名”。

  一些中小企业主也是购买这些银行卡的“常客”。这些企业主通过多开账户的方式,将原本一个账户的钱分到几个账户,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此外,一些新开网店的店主,开店之初往往需要开多个账户来炒作信用,也大量购买银行卡。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