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首次就业,警惕5类误区!

27.07.2016  13:01

又到高校毕业生就业高峰期,镇江市总发布维权预警信息——

  7月,毕业生离校就业进入高峰期。对于这些初出茅庐的职场新人,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劳动法律知识欠缺,容易陷入一些就业误区,导致合法权益受损。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总工会发布今年第5期维权预警信息,提醒毕业生等首次就业的职工,警惕5类就业误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误区一:劳动合同不必要,书面约定就可以

【现象】自打办理了三方协议等离校手续,小王来到单位上班已经快半年了。在此期间,单位只是口头告知了小王工作内容、薪酬等,并没有提签劳动合同的事。小王心里虽然有点忐忑,但是觉得既然有了入职通知、三方协议等书面约定,自己工作也得到领导认可,没什么好担心的。

【维权提示】三方协议、入职通知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合同内容应当具备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社会保险等必备条款,“空白合同”绝对签不得。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往往能成为职工维权的有效武器。此外,不是所有写进劳动合同、双方签字认可的条款就一定有效,若违反法律规定,如“发生工伤责任自负”“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合同期内不生孩子、不休产假”等,这样的条款、内容无效。

误区二:试用之后不“合格”,只能走人没商量

【现象】“小李,经过公司这几个月的考察,你的工作能力未达到岗位要求,请另谋高就吧。”这样的话估计有的职场新人都听说过。有的单位要求职工先签订一份单独的试用合同,期满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有的虽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但期限超法定;还有的试用期满后就以职工不胜任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此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提醒职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区三:想要辞职换工作,先付高额违约金

【现象】“小李,你的辞职信我收到了,放你走没问题,这违约金你看着办。”有的毕业生工作一段时间后想要换个工作,单位要求赔付高额违约金,或是以“签订了保密协议”要履行“脱密期”等理由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不得辞职。

【维权提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违约金适用于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时使用。其中,订立服务期协议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是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对职工进行的必须是专业技术培训,两者缺一不可。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竞业限制适用于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人员。保密义务的履行,一般通过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来实现,即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履行按月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义务,而职工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误区四:新人加班是敬业,怎好意思把钱要

【现象】“妈,刚才客户又来电话要修改设计方案,我晚上不回去吃饭了啊!”看到孩子刚参加工作就这么努力,经常忙到公交停运了才打车回家,小张的父母十分欣慰。但每到月底,小张总是喊没钱花,还得他们贴补,一问才得知,公司安排加班不给加班费,还得自己解决晚饭、打车费用。

【维权提示】依照《劳动法》规定,一是试用期内应当照常支付加班工资。二是加班工资不得包含在法定最低工资内。三是休息日加班可以安排调休,但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与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一般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四是关于加班费计算基数,一般“不得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加班之前一定要履行提交加班申请等单位设定的程序性事项,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很可能因举证不力而要不到加班费。

误区五:社保交否交多少,全凭单位来决定

【现象】“干咱们这行,工资全靠提成,单位只是给你挂靠用的,你还想让单位给你交社保?”有的单位在入职时和职工约定,社会保险由职工自行缴纳;有的要求职工在单位干满一定年限才给予缴纳社保;有的名义上给职工交社保,但把个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保金全部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

【维权提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5种保险。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由个人和单位按法定比例共同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对职工而言,能够解决“后顾之忧”,实现基本生活保障;对用人单位而言,是法定义务,自行和职工约定不交社保、社保费自理以及约定缴费承担比例等明显违反《社会保险法》,属于无效约定。职工如对社会保险问题存有疑惑,可通过拨打当地12333热线向人社部门咨询投诉。(王伟   郑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