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评选2017年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和全国、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07.03.2017  17:38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总工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厅、局)工会,省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动员激励广大职工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中华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决定 ,2017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在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分别授予全国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全国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

(一)推荐评选对象。全国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在我国境内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的先进集体;全国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上述单位中中国籍的先进职工;全国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上述单位中的先进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上述荣誉称号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和全省表彰名额。今年全国总工会分配我省全国五一劳动奖状3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31个(其中企业负责人2名、农民工3人),工人先锋号30个。省总工会评选表彰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50个,湖北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100个,湖北省工人先锋号100个。

二、推荐评选条件

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和全国、湖北省工人先锋号奖获得者必须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力、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快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竞争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实施精准扶贫,帮助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动国家“一带一路”和我省“两圈两带一群”、“一主两副多极”建设,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国家和我省重大工程建设、重大科技专项推进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抗击自然灾害等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的,必须是获得过省(部)级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其中推荐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曾荣获全国工人先锋号。 推荐为湖北五一劳动奖状的单位原则上要有一定数量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曾获湖北省工人先锋号。

三、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推荐评选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和全国、湖北省工人先锋号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严格评选标准,严格推荐程序,强化监督、保证质量。

(一)改革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办法。省总工会决定,今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对下不定向分配名额,各市州共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2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23个、工人先锋号23个,大型企业和省直产业共用全国五一劳动奖状1个、全国五一劳动奖章8个、工人先锋号7个。所有候选对象全部实行“非定向推荐”,各地必须按省总工会确定的“非定向推荐”名额、结构进行推荐(“非定向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大型企业和省直产业自由组织“非定向推荐”。在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省总工会根据全国总工会表彰结构要求,在坚持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下,提出初步候选对象。省总工会确定的候选对象报全国总工会初审后,另行通知各地各单位组织候选对象履行正式申报程序。湖北五一劳动奖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推荐名额实行定向分配(名额分配表见附件2)。

(二)坚持面向基层和一线。推荐工作要突出个人和集体的先进性和代表性,上报的推荐对象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中,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10%,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不超过1人,企业负责人不超过2人。

2、在推荐的全国工人先锋号中,企业班组不少于70%。

3、在推荐的湖北五一劳动奖章人选中,一线工人、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55%,科教人员不低于20%,农民工不低于5%,女职工应占一定比例。湖北五一劳动奖章中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县处级领导(含非领导职务)不超过3%。

4、在推荐的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和全国、湖北工人先锋号中,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所占比例均不得低于35%(省总工会已直接给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有关行业和系统分有表彰名额,各地从这些单位、系统中推荐表彰对象要严格控制,确保非公有制指标的完成)。

5、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中的司局级(含)以上的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作为全国和湖北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6.优先推荐具有工匠精神并为国家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工人;注重推荐劳动竞赛特别是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没有开展劳动竞赛的企事业和车间、工段、班组(科室)不能作为全国、湖北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湖北省工人先锋号推荐对象。

(三)严格推荐评选程序。全国、全省五一劳动奖和工人先锋号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的组织推荐方式。要积极探索基层单位提名推荐、职工群众联名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倡差额评选。评选工作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程序,即实行初审和复审两次审查及所在单位、省(市)级和全国(省)三级公示。

1、候选对象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申报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和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非公企业主要负责人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须征求统战部门意见。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保险,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

3、被推荐人选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跨省(区、市)农民工可由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推荐,但须征得对方同意。

(四)严肃推荐评选工作纪律。严肃评选纪律,杜绝暗箱操作,认真处理群众举报,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对于伪造身份、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并不得递补或重报。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各推荐单位要成立推荐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部署本地区本单位推荐评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严格评比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核把关,更加重视推荐对象的代表性和素质,确保全国两级五一表彰的推荐评选质量。

四、工作进度安排

1、各地各单位工会3月20日前将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对象的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同时上报推荐对象所在单位职代会决议、公示证明和省(部)级表彰荣誉证书(或决定)等相关材料。3月28日前,报送湖北五一劳动奖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的基本情况汇总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公示后无异议的,各地各单位根据省总工会另行通知时间和要求正式报送推荐审批表。

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均一式五份;湖北五一劳动奖和湖北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均一式三份,用A3纸张双面打印对折或A4纸张双面打印,不得复印或在表内附贴事迹材料。

基本情况汇总表和推荐审批表,可在省总工会网站上下载。凡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材料,请邮至:[email protected],联系电话:027—88738041、88738045

附件1:2017年全国五一劳动奖和全国工人先锋号“非定向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2:2017湖北五一劳动奖和湖北省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表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2017年五一评选通知.PDF

附2-1、奖状汇总表.xls

附2-2、奖章汇总表.xls

附件2-3、工人先锋号汇总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