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扶贫办简报(2016)第18期

23.05.2016  10:39

  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职能作用

  近日,省民政厅出台《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充分发挥民政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6〕18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全省民政部门结合民政职责,综合运用民政政策,整合民政项目资源,统筹民政资金使用,全力服务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意见》明确要求全省民政部门要在以下方面发挥职能作用。

  一是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规划引导和重大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编制实施民政“十三五”规划时,对四大连片特困地区予以重点支持,积极谋划一批民政重大工程,纳入相关专项规划,优先向连片特困地区倾斜安排。积极指导贫困片区民政部门按照“建设一批、立项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加强民政项目库建设,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二是统筹用好民政资金。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民政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由市县根据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在资金分配中加大向贫困片区倾斜力度。对县级统筹使用的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资金限制使用范围。加强整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合规性和使用绩效监管,确保统筹用好民政资金。

  三是加强低保政策与扶贫政策衔接。认真落实《湖北省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衔接实施办法(试行)》,督导各市(州)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调整和公布当年所辖县(市、区)低保标准,确保2019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国家公布的农村扶贫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当地农村低保范围并对所有低保对象建档立卡,做到应保尽保。逐步实现农村低保信息系统和精准扶贫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做到低保信息与扶贫信息共享。

  四是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加强对特困救助供养对象的认定工作,科学合理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逐步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

  五是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90元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医疗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及其他方式给予全额补助。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基本医疗救助,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六是加大临时救助力度。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指导各地进一步细化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加大临时救助制度落实力度,将遭遇急难型贫困的临时救助对象覆盖到所有城乡居民,将遭遇支出性贫困的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纳入临时救助范围,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临时救助标准,确保农村贫困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七是配合易地搬迁,抓好因灾倒房重建。按照“易地搬迁脱贫一批”的要求,在自然灾害频发的农村贫困地区,抓好因灾倒损困难家庭住房恢复重建和救助工作,通过灾后重建帮扶一批。各地要充分整合危房改造、扶贫搬迁、避险搬迁、迁村腾地、对口帮扶等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受灾困难群众开展恢复重建。

  八是实施特困优抚对象“关爱行动”。按照“普惠加优待”的原则,将优抚政策和扶贫政策叠加用于贫困优抚对象,实行“一对一”结对关爱帮扶,通过实施“关爱行动”,体现党和政府对贫困优抚对象的关心厚爱。结合军休干部“老有所为”工作,倡导军休干部继续在资助贫困学生、结对帮扶贫困优抚对象、参与精准扶贫点建设等方面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九是广泛发动慈善捐助。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围绕脱贫攻坚策划慈善项目,整合扶贫对象和社会慈善信息资源,建立慈善信息平台,开通对贫困特殊群体的网上募捐通道。每年结合“中华慈善日”(9月5日),开展“慈善一日捐”活动。继续实施针对特困高中生的“慈善阳光班”项目,针对孤残儿童的“秋季适龄孤儿免费学历教育”、“孤残儿童高等教育助学工程”、“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孤儿大学生”活动,针对贫困家庭失能老人的“福(扶)您一把”救助项目,探索实施“困境儿童慈善临时救助站”项目。

  十是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利用行业优势和扶贫影响力,围绕贫困地区产业发展基础和发展定位,帮助贫困地区、贫困群众因地制宜发展扶贫特色产业。深入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三区”计划。大力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实施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为依托,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增能赋权、助人自助的专业优势,帮助贫困家庭和个人摆脱困境。

  十一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以“难点村”治理为抓手,加强贫困村委会组织建设,积极鼓励致富能手、外出创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等能人参选贫困村村委会成员。加强对村委会成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完成脱贫攻坚任务的能力。加强对村委会带领群众脱贫致富的指导督促,把扶贫工作纳入贫困村村委会成员的民主评议内容。强化贫困村村务公开工作,将扶贫各项资金落实情况纳入贫困村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村民监督。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有效监督,确保落实到位。(省民政厅供稿)

  送:国务院扶贫办;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

  发:市、州扶贫攻坚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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