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详解环境保护税征管新规
17.01.2018 22:30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根据环保税法,环保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基本相同,征税范围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其中,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介绍,目前,除西藏自治区外,各省区市均已按法定程序出台了本地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环境保护税以污染物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多排污多交税,少排污少交税,并对降低排污浓度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这一机制可以有效调动企业加大环保设施投入,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以大气污染物为例,排放等量但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甲醛”所要缴纳的环保税是普通“烟尘”的24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介绍:“环保税法规定,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排放量征税,多排多交,少排少交。同时还规定,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
目前,各地环保部门已完成全部历史涉税数据向地税部门移交工作。蔡自力指出,各级地税机关已据此初步识别和确认环保税纳税人33万户,并初步建立了环保税税源数据库,“我们设计了基本信息采集表和申报表,基本信息一次性采集,不需要纳税人重复填报。我们进行了估算,正常的申报税项并不多,只有10多项,都是动态数据,而且很多数据通过系统自动写入,纳税人直接确认,减轻纳税人数据申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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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8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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