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4.01.2018  12:40

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10月15日正式公布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活动,有利于保护大气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是推动荆州绿色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近日,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环保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提出取消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强化监督管理等要求,原《荆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已不能适应新的管理需要。为此,市环保局结合上级环境管理相关要求,重新起草《办法》并报请市政府按规范性文件发文。

二、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验发生了哪些新变化?

国环规大气〔2016〕2号要求,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制度:一是检测范围全覆盖,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二是程序上要求更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由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对未经定期排放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不予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四是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三、哪些车辆可以不进行排放检验?

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生产企业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但纯电动汽车免于尾气排放检验,免于安全检测上线检测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

四、公众如何获取排放检验机构信息?

为方便群众依法进行机动车排气检测,《办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方便公众获取信息,规定由环保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和社会化运作的原则,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二是打通检测地域障碍,规定可以由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禁止以城区、县市等划分检验区域或者指定检验机构。

五、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二)按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三)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并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环保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公开检验资格、制度、程序、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按照价格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在业务大厅明显位置公示收费依据和标准,并在收费凭据证上注明排放检验收费金额;

(七)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如何从源头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

为从源头上减少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办法》从车辆本身和车用燃料等方面予以规定:一是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排气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二是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用燃料;三是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及其他非机动车用燃料。同时,鼓励推广和清洁能源。

七、如何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努力从源头实现预防控制,《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二是明确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责任: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八、机动车排污超过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车辆处置程序有哪些?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严重程度分别进行处理: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应当进行维修;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能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

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荆州市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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