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三部门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的通知

01.06.2016  04:47

  鄂食药监文〔2016〕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部门职责,现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仅能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追溯有关规定,严格查验购货方资质,做好销售记录。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终止妊娠药品的具体品种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目录为准。

  (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应当核查购买者的资质,验证机构资质并留存复印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将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销售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和个人;

  (三)各地应加强对与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相关的药品和超声诊断仪、染色体监测专用设备等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产品质量的监管,对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附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