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2015—2016年度扶贫培训案例教学示范点的通知
鄂政扶电〔2015〕19号
各市、州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2013—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和调动各方培训资源和积极因素,为扶贫培训体系建设提供工作支撑,促进扶贫培训质量水平的提升。根据《2015年贫困地区干部和扶贫干部省级培训项目计划》安排,省扶贫办决定2015—2016年度继续在全省建立10个左右具有扶贫开发典型经验、对扶贫工作的开展起到导向性和借鉴作用的扶贫培训案例教学示范点(以下简称“案例教学点”)。现就做好案例教学点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与数量
1、推荐范围。在扶贫开发中通过创新机制模式,实际效果较好,在本行业或领域和群众中反响较大,是主管部门认可的有扶贫开发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并适合用于辅助扶贫培训教学现场考察、参观学习的案例示范点(含村企共建、中直和省直定点扶贫案例点)。
2、推荐数量。十堰、宜昌、黄冈市和恩施州各推荐2—3个,其它市(林区)各推荐1—2个。
二、推荐原则
1、有利于贯彻中央和上级扶贫开发工作精神;
2、有利于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树立正确的扶贫开发导向;
3、有利于反映基层情况,便于开展调查研究;
4、有利于提炼成扶贫案例,形成一套完整的经验机制,可复制、可借鉴;
5、有利于解决、回答扶贫开发难点和热点问题,启迪思路;
6、有利于扶贫培训工作的组织开展、现场参观、考察学习;
7、有利于当地的工作。
三、推荐程序与时间
案例教学点推荐工作按照“县(市)申报、市(州)筛选、省级审核”的程序自下而上进行。
1、县(市)申报(2015年8月1日至20日)。各县(市)扶贫办按照自愿的原则,动员本地符合条件的案例教学点申报。申报单位将所取得的扶贫开发典型经验形成案例报告,并按照《扶贫培训案例教学示范点选定指标评分表》(见附件)进行自我评价。县(市)扶贫办在对《评分表》进行评价并签署意见的基础上,连同申报单位案例报告,统一报市(州)扶贫办筛选。
2、市(州)筛选(2015年8月21日至30日)。各市(州)扶贫办按照公开公平、优中选优的原则,对所属县(市)扶贫办推荐上报的案例教学点进行认真筛选,并按照数量要求正式向省办推荐上报。
3、省办审核(2015年9月1日至9月20日)。省扶贫开发培训中心组织专家对市(州)推荐上报的案例教学点以及所撰写案例报告进行初选,确定案例教学点备选名单,并通过实地察看、查阅相关资料、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形式写出评审意见,报请省扶贫办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授予2015—2016年度省级扶贫培训案例教学示范点牌匾。
四、其他事项
对入选的案例教学点,省扶贫开发培训中心要纳入省级扶贫干部培训现场参观考察点,并从2015年度省级扶贫培训经费中,适当安排部分建设、管理和维护等费用。同时,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教学点的经验典型进行总结、提炼、加工,形成扶贫培训案例教材,供全省扶贫干部培训学习使用。
联系人:瞿涛,联系电话:02787300709,1397123615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扶贫培训案例教学示范点选定指标评分表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扶贫培训案例教学示范点选定指标评分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县(市)扶贫办意见: (盖章)
指标 | 选定标准 | 自我评分 | 县(市)扶贫办评分 | |
示范点性质 (35分) | 具有扶贫开发典型经验,对扶贫工作的开展起到导向性和借鉴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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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20分) | 基础条件 | 1、交通便利,道路情况良好; 2、能提供培训教学服务,场地相对开阔,环境优良。 3、有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管理,本身也有内部建制。 4、较适合考察学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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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情况 | 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维持自身运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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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 (15分) | 有专人对于扶贫经验进行讲解,并根据培训的要求能与时俱进,做好辅助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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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15分) | 高度重视案例示范点管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配合专兼职人员进行示范点工作的管理和推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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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详实,质量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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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改进措施,保障案例示范点持续为培训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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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实际,创建具有地方色彩、实际成效的案例培训特色教学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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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效益 (15分) | 考察培训任务有能力按计划完成。 所在区域的干部群众对案例示范点的工作成效具有较好评价。 在当地形成了一定影响,得到社会舆论或新闻媒体的正面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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