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男子抢劫逃亡8年后投案自首

16.04.2018  14:13

  中新网湖北新闻4月16日电 (满江帆)4月13日中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恩施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投案自首。至此,8年前发生在恩施市小渡船辖区的一起抢劫案的作案人员全部落网。

  2010年9月14日上午10时左右,22岁的李某(男,恩施市人)伙同其他2名男子,以拦路抢劫独行者的方式抢到现金5100元,3人分赃后各自逃散。

  案发后,恩施市公安局小渡船派出所快速侦破此案,其中2人抓获归案并已被判刑,但作为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李某却连夜逃脱,恩施市警方多次组织对其实施抓捕未果,将其上网追逃。

  几年来,恩施市公安局民警多次到李某家中,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规劝其家人协助动员其投案自首。2018年4月13日中午,逃亡了8年的李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恩施公安局六角亭派出所投案自首。

  22岁到30岁,在一个人最好的青春时光里,李某每天都活在恐惧、惊慌里。面对警察的询问,李某说,逃亡的日子并不好过,常常做梦都是自己双手戴上手铐,被警察带走,醒来总是惊出一身冷汗。

  8年里,他东躲西藏,不敢在一个地方呆太长时间,先后到广州、山东、河北、浙江、福建等地打工,不敢使用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汽车票,不敢在白天出门,实在要坐车也只敢从票贩子手中买高价票。打工期间,他只能做一些又苦又脏的短工,总是拿最低的薪水、过着最卑微的生活,不敢谈恋爱,也不敢有高消费,从来不敢与人发生争执和口角,远远看到警察、警车总是躲得远远的。面对父母和生活的压力,李某感觉十分愧疚,逃亡的念头逐渐开始动摇。2018年4月,李某终于下定决心回家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完)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