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子养女15年发现非亲生 欲找妻子讨回公道

02.04.2015  12:48

  15年后,发现女儿不是亲生的,能向背叛自己的妻子讨回15年抚养费吗?昨日,气愤不已的市民张先生(化姓)找到律师团,请教如何讨回公道。

  1998年,张先生和现任妻子刘女士(化姓)经人介绍相识,张先生是武汉人,妻子在汉读书后留汉工作。张先生说,他和妻子各方面条件都很般配,家人对妻子也很满意,两人认识一个月便在女方家人的催促下闪婚。2000年初,妻子生育一女儿,原本就喜欢女儿的他一直将女儿视为掌上明珠,孩子上下学都是他接送。

  今年女儿15岁,孩子的姨妈突然告诉他,女儿不是他亲生的。这让张先生陷入痛苦中,觉得妻子欺骗了他15年,两人感情已破裂。张先生介绍,尽管他很爱女儿,但他已无法原谅妻子。他带着女儿去做亲子鉴定,结果确属非亲生,他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女儿非亲生,那么他“是否有义务抚养孩子?这15年的抚养费是否能讨回?向谁讨回?”昨日,数十位律师热议此话题。

  可酌情返还抚养费

  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邹林:《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别人的女儿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如果夫妻两人离婚后,张先生可以向妻子主张抚养费,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往往会组织双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酌情判决妻子返还张先生一些抚养费。

  形成“继父女”关系,无法讨回抚养费

  但律师王丹认为,张先生已经与女儿形成了“继父女”关系,等同于亲生父女关系。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了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帮助的关系,因此张先生有抚养女儿的义务。并且张先生主张的抚养费是他与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综合上述两个条件,张先生的抚养费是无法讨回的。

  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刘锐:张先生的妻子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并且隐瞒了该事实。张先生和女儿不具备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因此他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如果确定了小孩的亲生父亲,他有权向小孩亲生父亲主张抚养费;如果确定不了亲生父亲,那么他只能向小孩母亲即现任妻子主张抚养费。与此同时,张先生的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此行为不仅与我国的传统道德习俗相悖,也使他本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将别人的女儿当作亲生女儿对待和抚养,致使精神上遭受了损害,侵犯了他的人身权益,他也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