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订条例保护非遗 非遗继承人可优先落户武汉

19.09.2015  12:06

  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称为一座城市的“流动记忆”,为改变曾经风光一时的民间技艺濒临灭绝的现状,昨天,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武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向市民征求意见。

  据悉,截至去年底,我市拥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422项,其中国家级15项,拥有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224人,其中国家级11人,各级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7个。黄陂区因楚剧、泥塑,汉阳区因高龙而分别被命名为2014-2016年“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我市将建濒危非遗名录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依靠口传心授予以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传,许多传统民间文艺、礼仪和习俗正在消失,有的传统技艺面临人亡艺绝的危险。针对这一现状,我市制定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保护。

  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和高龄传承人,进行抢救性保护,要通过制订抢救保护方案,建立濒危项目名录、保存项目实物,安排招募学艺人员等方式予以保护。此外,还有记忆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区域性整体保护等方式。

   非遗传承人可享优先落户政策

  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其延续和发展离不开传承人的传承与传播。

  《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代表性传承人优先转入本市户籍。具体包括,引进的外地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在本市登记注册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和广泛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列入本市濒危项目名录和记忆项目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都可优先转入本市户籍。

  我市一位非遗传承人曾遗憾地说,他最多时带了70多名徒弟,但大多数都转行了,剩下不过6人。我市还明确规定保护单位和传承人共同选拔项目学艺者,并制定培养计划。明确文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的培养引进,制订培养规划,开展职称评定,指导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非遗专业课程。

   非遗知识有望纳入中小学素质教育

  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被年轻人了解、喜爱才不会消亡。《条例(草案送审稿)》规定,文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开展相关教育活动。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数字化存储手段系统记录相关资料,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此外,我市还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民族节庆、本地民间习俗等,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滥用非遗资源最高处5万元罚款

  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一些非遗项目的生态生存环境逐渐恶化。如何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商业开发中不变味?《条例(草案送审稿)》明确规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尊重其原真形式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

  如歪曲、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