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出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   

18.07.2016  08:33

  为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近日,潜江市出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潜扶领发〔2016〕14号)。《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的范畴以及实施项目必须坚持的要求和原则,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认证、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必须按照“六个精准”的要求。通过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实施的专项扶贫项目,必须采取签订脱贫到村到户责任书、建立切实可行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方式,直接或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

  《办法》强调,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审定后,由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各镇(管理区、办事处)政府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项目一经下达,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各镇(管理区、办事处)党委政府应及时上报市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 

  《办法》要求,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要严格执行报账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报账人)提出支付款项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正式发票、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等),按程序实行县级报账制,资金直达项目施工单位。凡补助到户的扶贫项目资金,统一造册,以“一卡通(折)”形式直补到户。同时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扶贫项目和资金的监督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