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公安局“十条禁令”传递廉政建设正能量

19.01.2015  13:04

   中新网湖北新闻1月19日电 (丁永涛)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坚决纠正“四风”,过一个祥和、文明、清廉、简朴的节日,近日,咸宁市公安局制定春节期间廉洁自律“十条禁令”,进一步传递廉政建设正能量。

  “十条禁令”的具体内容分别是: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土特产等年货节礼;严禁以各种名义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和各类购物卡,年终突击花钱;严禁索取、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物品;不得以各种名义向上级机关、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及领导干部赠送纪念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严禁以举办茶话会、团拜会、联谊共建活动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赠送礼品;严禁以会议、培训、考察等名义用公款组织变相旅游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规定,公车私用;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造成不良影响;严禁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利用节日之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严禁违反《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五条禁令”、“三项纪律”。

  咸宁市公安局要求,各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单位、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各地公安纪检监察、督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对节日期间执行纪律和制度不力、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同时,要认真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