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湘赣住建部门5个方面展开合作 住房公积金省际城市互认

28.05.2015  20:34

  5月28日,记者在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从“共建中三角 打造第四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鄂湘赣住建部门已进行会商,将在省际毗邻地区和住房公积金等5个方面加强合作。

   省际毗邻地区城乡规划协作

  三省在编制各自区域性规划过程中,凡涉及省际毗邻地区的相关内容,均按照统筹协同发展的方针,对重大原则问题进行会商。三省边界互邻城市(如:九江-小池、荆州-常德、瑞昌-武穴、临湘-赤壁、华容-石首、龙山-来凤等)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过程中,主动邀请对方规划部门参与重大问题研究,互相参加规划审查,确保互邻城市在城市功能、用地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景观风貌控制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协调对接。

   设立长江中游城市群市政基础设施发展基金

  三省共同出资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发展基金,依托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运作,重点支持长江中游城市群重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先支持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共同争取住建部等国家部委给予支持。

  基金平台拟由三省共同管理,主要职能包括:(1)依据《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向各省提出政策建议,包括筛选项目、支持模式和协调沟通等机制;(2)参与项目审核,决定项目是否适合纳入支持范畴;(3)提供技术支持,与项目业主及市场投资人沟通互动;(4)支持项目融资,通过直接投资项目,或代表政府发布项目信息以吸引社会投资,促进项目融资;(5)搭建政策和项目信息平台,进行项目推介,促进市场竞争。

   住房公积金实行互认

  在目前武汉、长沙、南昌三个省会城市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至三省所有城市,实行省际城市间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转移接续,在数据上互通、服务上互助、政策上互惠,实现跨省异地贷款,促进住房消费。届时“中三角”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可享受到三大政策便利:

  一是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异地转移互认。当职工在“中三角”城市之间工作调动后,可将在原工作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在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从异地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视同本地缴存资金同等计算贷款额度。这样使得原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随着职工工作调动而转移到新的工作地,以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年限、金额可以与本地缴存年限、金额累计使用,实现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和异地互认,有利于“中三角”城市之间人才的自由流动,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二是职工异地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在“中三角”城市范围内,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在户籍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职工,如果没有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来支付购房款或偿还商业贷款(而以前职工只有在缴存地购房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合理放宽了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条件。

  三是职工异地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三角”城市职工在工作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向户籍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时,只需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该职工及其配偶在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证明,就可以视同户籍地缴存职工,按照当地的贷款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充分满足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的需要,支持区域内职工多元化的购房消费,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推动新型城镇化协同发展

  每年举行新型城镇化交流研讨活动,三省轮流主办,研究政策措施,促进改革创新。三省各选择相同数量的城镇与乡村,开展试点示范,互评互鉴,结对共建,加快发展。

   建筑市场准入标准和办事程序将统一

  凡取得住建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且未发现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 2号)第二十三条所列的1 2种行为和第三十条所列的5种情形的均可进入对方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建筑活动。

  互认三省建筑业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对三省辖区的建筑业企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岗位证书及培训合格证书予以互认。三省建筑业企业可自愿在省内选择若干市、县建立相对固定的建筑劳务基地等。

  鼓励三省建筑业企业或个人通过参股、控股、兼并、收购、联营等方式,参与对方省份的企业股权制度改革,支持建筑业企业调整结构、优化产权、做大做强。(刘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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