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向社会公布

17.10.2017  14:31

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责失职的28种情形均会被问责

我省诞生全面从严治党又一制度利器 

  经湖北省委同意,10月17日,《湖北省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向社会公布,此前省委已将其印发全省各地各单位。我省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只要具备“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责失职的28种情形”中的任何1种,就会被严肃问责。

  去年7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随后,省委常委会会议对贯彻落实《问责条例》作出部署,要求边贯彻边实践边制定湖北的具体实施办法。省纪委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广泛收集意见,结合湖北实际,形成《实施办法》送审稿,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实施办法》规定,“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不及时传达学习,或者在贯彻执行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的”“在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领导不力,特别是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责任履职不到位的”等28种情形,应当予以问责。

  《实施办法》总结我省问责实践的经验,着力体现湖北特色,突出政治性、注重针对性、体现实践性,亮点纷呈。《实施办法》把《问责条例》进一步细化,将问责对象扩大到基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实施办法》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相关条文旗帜鲜明体现“失责必问、尽责免问(责)”的导向,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杨宏斌、许琼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