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高温举证难”难住了劳动者

15.09.2015  10:05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梳理其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数据显示该院近3年受理的26件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最终获得支持的案件仅有9件,占比34.6%。

为什么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率这么低?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市一中院相关工作人员、劳动法律专家以及部分劳动者,发现举证难成高温作业劳动者维权“拦路虎”。为此,有专家建议部分此类案件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证明“非高温”。

只有一例室内劳动者高温津贴主张获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张晓蓓告诉记者,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率低,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动者举证难。

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总印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该条文,劳动者要告用人单位未支付高温津贴,首先应证明是在“高温”下作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和规定列举了一些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但并未将高温津贴明确在内。张晓蓓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大多仍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据她介绍,室外和室内作业劳动者举证差异很大。对室外作业劳动者而言,只需要证明自己确实从事露天劳动,且室外温度高于35摄氏度。而室外温度是能够从气象部门获得的,这时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在工资中已经包含高温津贴,或采取了措施降温至33摄氏度以下,才能免于支付。

但对于室内作业劳动者而言,证明室内温度高于33摄氏度则非常困难。

因为室内温度测量比较复杂,且不同区域温差大。在张晓蓓的印象中,26件涉及高温津贴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只有一件室内劳动者提起的高温津贴诉讼请求获得法院赔付支持,该室内劳动者为厨师,但审判员也仅仅是凭借“常识”做出了判决。其他室内劳动者提起的诉讼均因高温证据不足而未获支持。

劳动者高温举证难亟待破解

高温作业劳动者到底该如何举证,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沈建峰认为,室内作业劳动者首先要期待法庭认可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能显示室内温度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其次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其对室内温度超标的情况进行处理和记录,并将记录作为证据,该书证将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沈建峰还建议,应引入一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室外温度达到35摄氏度以上时,由用人单位证明采取了降温措施,室内温度达到33摄氏度以下。在裁审实践中,广东的深圳和惠州等地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尝试。

法官张晓蓓也提出“必要时要求用人单位提交降温证据”的建议。她认为,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建筑工人、快递员、室外环卫工人等在露天环境工作的劳动者,应明确保障其获得高温津贴的权利。对于主张其工作环境室温超过33摄氏度的劳动者,可根据其实际工作环境,并参考同类型岗位来确定其是否符合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

张晓蓓还提醒,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室外作业劳动者要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自己的岗位,确认自己确实从事的是户外工作;室内作业劳动者可要求将责任及高温津贴等补助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举证。

更重要的是事前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多位专家表示,落实劳动者高温津贴,不应仅限于事后救济,更重要的是事前维权。

首先是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对象和标准应进一步向劳动者明示。连日来,记者实地走访了一些建筑工人、清洁工、保安等劳动者,他们普遍表示听说过高温津贴。但对于高温津贴细则,自己是否应该享受高温津贴,以及一旦单位不发高温津贴自己将如何维权等问题,则几乎无人知晓。对此,沈建峰认为,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让劳动者知晓自己的权利。

其次是加强监督。沈建峰认为,由于高温津贴额度小、涉及劳动者人数多、取证困难、标准明确,所以应通过高效、成本低、能直接到工作单位取证的行政执法来落实。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后,劳动监察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核实,并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同时还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检查监督。

对工会组织来说,应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对有高温作业的企业,工会还可通过在集体合同中明确支付高温津贴的相关条款,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此外,应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沈建峰认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在严格意义上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用人单位违反高温津贴的行政法律后果仅为责令改正,违法成本比较低。应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其违法成本,提升高温劳动保护条例的“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