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双节来临 职工的福利有哪些?

25.09.2015  09:11

近段时间,本报咨询台接到一些读者来电咨询:双节即将到来,职工到底有哪些福利?希望政策咨询台帮助解答疑问。

本报政策咨询台特邀请相关专家、律师回答如下: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还对“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句话作了详细解释: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不完全一样,全总不宜确定一个统一的发放标准,在这次《补充通知》中,全总把“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少量”标准的确定权,交由省级工会。

只要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1、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2、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3、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4、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5、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6、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7、其他收入。

对此,中央也发话: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同时《人民日报》先后在新媒体上发表《反腐不是反职工福利》、《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可以有》等文章,并字斟句酌地提出,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这样明确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工会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属于正常福利的范围,消除模糊地带,免除各单位发放正常福利的后顾之忧。更重要的是,严格执行财务纪律,给员工的福利,必须从福利项目中支出,严禁挪用其他支出项目发放福利。把正常福利与公款消费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