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公司将客户婚礼照片发朋友圈 律师:或涉侵权

06.10.2014  13:24

  平日里,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微信的朋友圈里,许多好友上传一些生活照片,其中不乏他人的搞笑卖萌照。多数人觉得这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了,对此追究责任的,也鲜有之。

  但是昨天,家住武昌的黄女士致电本报称,为她女儿操办婚礼的婚庆公司未经她们允许,私自将她女儿结婚当天的照片发在朋友圈里,她要追究该公司侵权责任。

   私照被婚庆公司发在朋友圈

  黄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月,她女儿和女婿在洪山广场附近一家酒店举办了婚礼,当时就在周边找了一家婚庆公司,服务和质量都还过得去。女儿和女婿都在国外深造,办完婚礼之后,就又到国外去了。

  但是9月10日,她接到女婿的电话,说是那家婚庆公司将他们结婚当天迎亲的照片发到了微信的朋友圈里,旁边还附上了一些宣传用语。筹办婚礼期间为了方便联系,他们加了该公司的微信。但是照片上传前后,他们都没有接到任何该公司征求意见的电话。他们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要求追究责任。

  黄女士称,她随后来到该公司,负责人陈女士接待了她。黄女士觉得公司在未经她们同意的情况下将照片上传到微信,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求公司赔偿5000元,并书面道歉。

  但陈女士却不以为然,认为他们只是将照片上传到了微信上,照片都是结婚当天他们跟拍的照片,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她认为,在微信里上传照片并不属于侵权。他们公司之前也发过别人的照片,也没有人找他们理论。而且别人都是这么发的,也没见谁征求谁的同意。

  对于黄女士要求赔偿道歉一事,陈女士断然拒绝。

  记者随后与陈女士取得了联系,陈女士表示,她始终不认为在微信里发照片是侵权行为,黄女士太纠结,其实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情。

   多数人并无微信侵权概念

  黄女士将该公司在微信中发的照片打印出来。记者发现,这些照片中包含了黄女士家中的一些房间的照片,还有黄女士女儿和女婿结婚当天的接吻照等。旁边附上的几句美文,也带有对公司宣传的意思。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市民,他们对此事的看法也各有不同。家住武昌南湖的小王今年27岁,是外企白领。对此事,他觉得没有太大的追究必要,因为这件事情并未对黄女士一家造成实质上的影响,而且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还会浪费不少的人力物力,得不偿失。另外几位年轻人,他们的看法大多与小王一致,而且还有人甚至不知道,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微信里发他人照片,别人还有追究责任的权利。

  江岸区的周先生则表示,他十分支持黄女士的维权行为。他觉得无论事情大小,或是造成的影响大小,维权都是必须的。这不是计较得失,而是体现法律意识的问题。在某些法律不健全的领域,不能让一些人随意钻空子。

  随后,记者将此事上传至朋友圈内,不少好友各抒己见。有的人说,黄女士的女儿女婿并不是明星或者名人,就算追究了对方责任,所获得的赔偿也并不会很多,很有可能连律师费都会不够,况且传出来的照片,并没有涉及到很私密的内容,何必大费周章呢?有的人说,黄女士可以在咨询律师后,再找到那家婚庆公司,争取私下解决,获得一些赔偿。还有的人认为,无论是不是得不偿失,都要为自己维权,难道一定是要上传了艳照之类的,严重影响了个人形象,才要追究吗?

  黄女士告诉记者,其实就这件事对他们家庭造成的实质影响而言,并不算很严重。但是她觉得,公司明明是有错在先,还不承认,态度也不好,欺人太甚,让人咽不下这一口气。

   很有可能作出侵权判决

  对于此事,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民商法研究的博士唐震认为,倘若黄女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顺利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因为在《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虽然微信不同于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是刚出现不久的新兴事物,法律上还没有很明确的规定,但是法理却是相同的。一旦进入法律程序,法院在法理框架内,也有很大可能作出侵权的判决。

  唐震说,就具体的移动互联网的法律法规方面而言,我国还没有制定。而且环顾当今世界,也鲜少有国家出台这类具体法律法规。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电子商务法。修订完成之后,这类侵权将有法可依。

  湖北九通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贻荪表示,就此事而言,这家婚庆公司毫无疑问是侵犯了黄女士女儿和女婿的肖像权。因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已经是侵权行为了。倘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话,还要追加赔偿。

  刘贻荪在此之前,他还未参与过微信侵权类型的案件。但是报纸、网络上的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他还是接触过。他说,我国的侵害肖像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是民事责任方式。该民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其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为非财产性责任方式,赔偿损失为财产责任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的确定一般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是以赢利目的作为赔偿的标准。即无论是否“情节严重”,也无论是否赢利,只要非法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赢利,且肖像权人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对于非以赢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的,就是说侵害肖像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以“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标准为标准。情节轻微,不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判定物质方面的赔偿。但是要判断该公司是否是以赢利为目的,还要由黄女士一家提供材料到司法部门,由他们来判定。

  刘贻荪提醒广大市民,一旦发现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首先要及时搜集确凿证据,然后可以尝试与侵权方沟通,争取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了,便可向司法部门提出控诉,并把搜集的证据上交,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编辑:丁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