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张湾区妇联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调研报告

22.10.2014  11:57

 

十堰市张湾区于今年6月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共有三个村(黄龙镇大沟村、柏林镇白马山村、西沟乡白石村)被纳入试点。区妇联主动与区经管局对接,明确一名副主席参与相关工作,并组织对三个试点村开展了相关问题的调查走访、政策宣传、并设立了妇女土地权益维护服务点开展相关维权服务。目前,已配合相关部门完成了制定方案、编印资料、宣传发动、登记建档、指认地界等前期工作,试点三个村已全面进入建档公示阶段。 一、源头参与完善相关政策 我区将妇联纳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区妇联和各乡镇妇联主席都要参与到确权登记过程中,发挥妇联组织的作用,注重各村议事会中妇女的参与比例。为做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中的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根据全区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有关要求,区妇联召开了由村妇代会主任参加的依法维护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专题培训会。在参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前期,区乡村三级妇联组织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状、难点问题、主要诉求,开展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女性对农村土地权益相关法律的知晓度,增强女性保护自身土地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平等保护女性土地权益的社会氛围。 二、宣传培训提升妇女参与主动性 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的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多种有效载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男女平等的思想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一是 进一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决策层、执法者、基层干部的男女平等意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 二是 广泛深入地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文明进步的性别平等观念,营造男女两性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 三是 提高妇女群众的法律意识,动员她们努力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懂得在土地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广泛宣传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农村妇女的名字可以而且应该填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农村妇女在出嫁、离异、丧偶等情形下土地承包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农村妇女可以有序流转承包土地,农村妇女享有集体经济收益权。 区妇联多措并举,着力“三个力推”全面推进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切实维护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 一是 政策保障,力推确权登记工作。土地确权登记是妇女土地权益的基础保障,区妇联紧抓契机,6月初,区委办下发了《张湾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召开乡镇妇联主席会议,重点部署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确权登记工作,并要求各乡镇妇联主席就文件要求进一步跟踪推进,分别与本地经管站做好对接、推动工作,加强部门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高度重视。我们要求各村妇代会主任一边做好宣传工作,一边主动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全过程,确保每个妇女都登有其名、名下有权。 二是 联动协调,力推村规民约的修订。今年来,区妇联要求各乡镇妇联深入各村,对各村村规民约进行一次调查,重点调查村规民约中是否有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经筛查,全区66个村均没有明显侵害妇女权益的条款,但村规民约中也没有对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个情况,区妇联主动与区民政局沟通,计划借即将开始的两委换届,对村规民约进行一次修订。区妇联牵头拟定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强调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并对出嫁、离婚以及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 突破重点,力推妇女土地承包问题解决。我区妇联积极维护失地妇女的承包权益,针对特殊妇女的需求,把握重点,攻克难点,较好地为她们解决了土地承包的问题。 三、发现问题切实维权妇女土地权益 近年来,随着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陆续出台,种田效益增加,农民争地惜地的现象普遍存在,引发了一些农地矛盾与纠纷,涉及妇女权益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 合理不合法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正常解读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三十年不变。农村人口增减变化不能及时进行承包土地调整,而人口增减变化除了生死,最主要的就是妇女婚嫁。目前,我区有的村组实行的是3—5年、5-10年调整一次承包土地的村民自治管理方法,尽管不符合承包法,但是,这些小调整能解决大多数妇女在土地承包权益上的问题。 二是 婚嫁不落户现象。有些农户子女婚嫁,由于各种原因,新娘户口不随迁,有的甚至长期不迁入,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就不能在当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没有迁入的,现在就很难有法律保障,对这类问题,通常只能靠与当地村民协商解决。 三是 弃耕又返乡现象。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农田负担有了大幅度减少,农村田地有了较明显的收益,而在之前因负担问题弃耕的农民,尽管现在多数仍然在外打工,甚至有的已经有了固定的工作,其中有不少是外出打工妹,他们仍然回村要田。 四是 离婚难维权现象。我区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五类妇女中离异的比率比较大,这是因为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通常分田以户为单位,所以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致使农村妇女在离婚后土地承包权难保。离婚妇女在外地、在城区打工的占95%,有的户口空挂本村,因目前有打工收入,暂没有对土地有强烈要求。村里也便把她们当作“城里人”,即使重新调田,也不会告知其来参与。这种“两不相找”的状况,其实存在一定的隐性矛盾。 五是 失地妇女维权难现象。近年来我区建设项目多,征占农村土地多,带来的失地妇女多,而多数项目不是一次性将全村的土地全部征占,有的妇女全部失地,有的还有部分土地,而失地的补偿费用又因多种原因没有及时发放,导致完全失地妇女无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维权难度较大进而会影响下一步全区范围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下一步区妇联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