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妇联:关于建立家庭暴力维权长效机制的思考

27.01.2015  18:12

2009年6月,潜江市妇联正式开通两条妇女维权热线:12348妇女维权热线、110反家庭暴力接处警热线,这两条热线的启用为广大妇女和婚姻家庭成员搭建了维护身心健康与修复心理创伤的服务网络。

2013年底,潜江市妇联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全市34万个家庭,约有10万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占家庭总数的30%,家庭暴力每年造成1000多个家庭解体,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

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主要表现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心理暴力(精神暴力)。

家庭暴力受害者在精神、身体和性方面遭受摧残,由于有些妇女对所发生的事情羞于启齿,或担心事情批露,会招来更强化的暴力刺激,或导致婚姻解体,失去子女和经济来源,因此委屈求全,忍辱负重。精神上的痛苦远远比身体上的伤痛更难愈合,对自己、对家庭、对社会都造成极大的伤害。

二、关于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长效机制的想法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公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构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权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想法:

建立市委政法委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基层组织具体落实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使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家庭暴力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和制止。

(一)以村(居)为主阵地,构建反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

1、加强对暴力倾向家庭的管理。各村(居)对存在暴力倾向的家庭搞好调查摸底,有针对性地进行帮教和防控,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处置,避免矛盾激化。

2、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实行综合治理。区镇处妇联、派出所、司法所、治调委员会以及村(居)委员会、妇代会、治安调解组织等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对受害人的请求和投诉,要做好疏导和调解工作,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求助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

(二)政法部门各负其责,构建反家庭暴力的法制网络。

1、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有关家庭暴力行为的投诉或报案时,要做好询问和登记工作,及时依法处理。

在市公安局设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在各镇(街)、社区警务室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和投诉站要有明显的标志,并将投诉电话、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对涉及家庭暴力的警情,公安机关要迅速出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处理:(1)对一般家庭暴力行为,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教育、训诫,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并告知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2)对影响较大、后果较严重或屡教不改但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根据受害人的请求,给予治安处罚。(3)对影响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应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及时审查。对符合逮捕或者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依法批准逮捕或者提起公诉。要重视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监督,对发生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但未立案侦查或不立案侦查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能成立的,要通知公安机关立案。要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依法加强监督,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对一般的程序性错误,可发检察建议,要求予以纠正。

3、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或被害人提起自诉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如果出现因家庭暴力形成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进一步加害行为或逃跑迹象,人民法院应及时决定逮捕,以便于自诉案件及时审结。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判决施暴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家庭暴力施暴人在诉讼期间,对受害人继续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对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家庭暴力案件期间,施暴人继续施暴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对因遭受家庭暴力侵害而导致的离婚诉讼案件,依法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处理等方面依法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经济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受害人,可依法减、免、缓交诉讼费用。

4、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实际,指导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无力诉讼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鉴定中心对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委托或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的伤情鉴定请求,应依法客观、真实、及时、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书,为及时正确处理家庭暴力致伤纠纷和案件提供依据。对经济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酌情减免司法鉴定费用。

(三)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参与,努力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

妇联、工会、团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律宣传日、“11.25”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三八”维权周等公众宣传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其它宣传途径,在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劳动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断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家庭成员防范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妇联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继续加大与执法部门的横向联系,利用好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等载体,并通过维权热线咨询、妇女维权法律顾问、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依托律师事务所建立妇女儿童维权中心等形式,帮助受害人维权。同时,继续开展好优秀家庭角色、文明户、优秀妇女维权岗等创评活动,引导广大家庭成员创建文明和谐的家庭环境。区镇处妇联、司法调解中心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与基层综治、公安、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村(居)、社区妇女维权工作站或家庭暴力投诉点;参与社区家庭矛盾和纠纷的调解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及时、公正地调处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参与,为反家庭暴力提供社会保障。

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托市社会救助站、市慈善总会等设施和载体,建立起家庭暴力庇护救助场所。庇护救助场所,通过庇护救助,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临时性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理和心理治疗场所,避免恶性暴力事件的发生,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提高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最大限度地降低因经济原因而造成家庭矛盾的概率,以此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