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

01.07.2014  17:45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二、总目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二)妇女与教育

(三)妇女与经济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六)妇女与环境

(七)妇女与法律

四、组织实施

五、监测评估

前言

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妇女事业。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政府已先后颁布实施了两轮妇女发展规划,确定了妇女发展的重点目标和策略措施。进入新世纪以来,为统筹妇女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顺利实施,省委、省政府将妇女发展纳入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不断完善维护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体系,强化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主体责任,加大实施妇女发展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全社会的宣传动员,有力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截至2010年底,《湖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贫困状况进一步改善;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不断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人数进一步增加;妇女受教育水平显著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均预期寿命进一步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普及程度提高,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改善。新世纪以来的10年,是我省妇女事业发展最好最快的10年,全省在促进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传统观念的影响,我省妇女发展仍然面临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和困难。新形势下,妇女的生存、发展与权益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妇女发展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相适应;城乡、区域、行业之间妇女生存、发展、权益保障的条件和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现实生活中男女平等地享有发展机会、发展资源和发展成果还没有完全实现;妇女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实现男女平等将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历史任务。

未来10年,是我省推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随着改革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增长、社会持续进步,妇女发展和男女平等将更加受到社会关注。湖北妇女事业发展正迎来前所未有的重要战略机遇。制定和实施下一个10年的妇女发展规划,对促进妇女与全省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有关目标和要求,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结合我省妇女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全面推进妇女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从妇女生存发展的基本需求出发,着力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的现实和长远问题,努力实现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两性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完善和落实促进男女平等的法规政策,构建先进的性别文化,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缩小男女社会地位差距,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平等享有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和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及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完善制度、加大政策扶持、增加资金投入、优化项目布局等措施,缩小城乡和不同区域、行业妇女在收入水平、社会地位、生活质量、文化教育、医疗服务、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引导和支持妇女在推进湖北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实践中,实现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二、总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法律体系和公共政策。保障妇女平等享受公共卫生服务,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受教育程度和质量持续提高;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经济地位明显提升;平等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参政水平逐步提高;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平等参与环境决策和管理,发展环境更为优化;保障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逐步完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主要目标

1、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受良好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加强围产期保健。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7/10万以内,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0%以上。提高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4、妇女艾滋病感染率和性病感染率得到控制。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

5、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

7、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普及工作,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8、提高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幼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增加农村和边远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促进妇女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2、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以提高基层妇幼保健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期末,全省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区域卫生发展需求,合理确立妇幼保健机构编制。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科建设,为其配备必要的妇女保健设备。加强人员培训,规范保健服务,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服务能力。

3、加强围产保健管理,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加大孕产期保健宣传力度,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产科建设,推广适宜助产技术,完善孕产妇医疗急救网络,加强孕产妇危重症救助。落实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其科学选择分娩方式,控制剖宫产率。

4、实施重大妇幼卫生项目和基本妇幼卫生项目,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重点抓好人员培训、健康教育、宣传发动、项目督导等环节,落实好项目措施。发挥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作用,制定考核标准,定期开展督导检查。扎实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服务质量评估。

5、加强妇女健康相关科学技术研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安排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组建临床研究中心,加强对妇女疾病预防和治疗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诊疗技术科研成果。

6、构建青少年生殖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青少年形成安全性行为观念,减少青少年妊娠。提供青少年生殖健康友好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利用率和可及性,满足青少年对生殖健康的咨询与治疗需求。

7、提高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妇女保健质量。在医疗保健机构开设相应专科门诊,提供青春期、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保健服务。加强医疗保健专业队伍的能力建设,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妇女生命质量。

8、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加强对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大预防和治疗重大疾病专项资金投入,按规定对妇女常见病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女职工妇女病定期检查的规定。加强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妇女病预防和治疗水平。进一步加大投入,扩大宫颈癌、乳腺癌检查覆盖范围。提高医疗保健机构宫颈癌、乳腺癌早防、早治水平,对贫困、重症患者的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9、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等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针对妇女重点人群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有效干预措施。强化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控制传染传播。将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纳入妇幼保健日常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10、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大力开展健康和营养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习惯。面向孕妇、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的干预。加强对营养强化食品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

11、提高妇女精神卫生服务水平。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的预防、早期发现及干预。

12、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县乡技术服务体系,启动关爱妇女幸福工程,培育一批生殖健康咨询师,依托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对育龄妇女宣传普及保健知识。有效整合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形成预防与治疗相结合的防治体系,开展以生殖道感染为主的妇科病普查普治。积极稳妥地推进以长效避孕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保证避孕措施及时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节育手术并发症控制在1‰以下。健全计划生育药具免费发放网络,努力扩大销售网络,最大限度地向不同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产品。

13、加强流动妇女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流动妇女享有与流入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流动妇女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为流动人口中的贫困妇女提供医疗救助。

14、引导和鼓励妇女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建设更多的适合妇女健身的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开放力度,完善妇女体育健身组织,建立妇女健身示范站点,引导和鼓励妇女广泛参加科学的体育锻炼,提高妇女身体素质。妇女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人数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妇女与教育

主要目标

1、在教育法规政策及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估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

2、学前三年女童毛入园率达到85%。

3、适龄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8%,消除女童辍学现象。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

5、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60%。

6、高等学校女性学课程普及程度提高。

7、妇女接受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逐步提高。

8、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女性受教育年限达到12.1年。

9、妇女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1%以下。

10、性别平等原则和理念在各级各类教育课程标准及教学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中落实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的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中,增加性别视角,体现社会性别意识。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考核范围。

2、切实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女童接受较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贫困家庭女童和残疾女童入园给予补贴。着力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农村留守女童入园。

3、确保适龄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守法意识和自觉性。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满足农村、贫困地区女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女生和残疾女生给予资助,保障女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辍学。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

5、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女性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受过高等教育的比例。多渠道、多形式为贫困和残疾女大学生提供资助。

6、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在社科基金等科研基金中增加社会性别和妇女发展的相关项目和课题,推动妇女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鼓励高等学校开设女性学专业或女性学课程,培养女性学专业人才。

7、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支持政策。坚持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技能教育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生资助政策。建立面向农村妇女的多层次职业教育网络体系,构建农村妇女职业教育的法律保障制度。

8、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将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目标。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多样化的终身教育机会和资源。鼓励妇女接受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的机会。加强以卫星、互联网、电视等为载体的远程开放继续教育及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9、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加快发展城乡社区教育,争创国家社区教育示范区。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大力发展社区老年教育,为老年妇女提供方便、灵活的学习条件。

10、继续扫除妇女文盲。改革完善扫盲计划,加大扫除女性青壮年文盲工作力度。通过补偿学习,深化扫盲和扫盲后的继续教育,巩固发展扫盲成果。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扫除妇女文盲。

11、对教育内容和教育过程进行性别评估。在课程与教材相关的指导委员会等机构中增加社会性别专家,建立对课程和教材的性别评估制度。在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中充分体现社会性别理念,引导学生树立男女平等的性别观念。

12、提高教育工作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加大对教育管理者社会性别理论的培训力度,强化教育管理者的社会性别意识。在师资培训和师范类院校课程中增加性别平等内容,提高教师队伍的社会性别意识。

13、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以立法或政策形式对教育决策和管理层的性别比例做出规定,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14、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学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探索设立理工科的女生奖学金和女性科研基金,鼓励更多的女性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三)妇女与经济

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

2、妇女占从业人员比例保持在40%以上,城镇单位女性从业人数逐步增长。

3、缩小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

4、提高技能劳动者中的女性比例。

5、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女性比例达到35%以上。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7、减少妇女贫困,保障贫困妇女的生产生活。

8、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就业权利的法律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2、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除法律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岗位或工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或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变相限制女性结婚、生育。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禁止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市场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对违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加大惩处力度。

3、扩大妇女就业渠道。大力推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积极扶持家庭服务业,实施“巾帼家政服务员培训工程”,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就业岗位。不断提高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妇女就业的能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就业。完善创业扶持政策,采取创业培训、税费减免、贷款贴息、跟踪指导等措施,支持和帮助妇女成功创业。

4、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加强面向高校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引导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完善女大学生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女大学生自主创业培训,满足女大学生创业需求。

5、为就业困难妇女创造有利的就业条件。政府公益性岗位安置政策向大龄、残疾等就业困难妇女倾斜。严格贯彻有关法律规定,支持生育妇女重返工作岗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等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失业妇女再就业。

6、有序推进农村妇女实现非农就业。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妇女劳动力非农转移的制度障碍。多渠道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有序转移。加大农村妇女的转移培训力度,增强其非农就业和适应城镇生活的能力。

7、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监督用人单位对同种岗位、从事同种工作、付出等量劳动、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支付同等劳动报酬。

8、加大女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落实国家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加大针对妇女的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女性比例。

9、完善妇女人才培养的政策环境。改革和完善人才政策,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女性人才培养体系。依托我省和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与技术领域的发展,聚集、培养女性人才。

10、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水平。大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提升农业生产规模和经营收益。围绕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需要,发展第二、第三产业,创造适宜妇女就业的岗位。开展便于农村妇女参与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农村留守妇女和返乡妇女实现多种形式的创业。支持金融机构、企业等与妇女组织合作,面向农村妇女开展金融服务和相关培训。

11、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制定有利于贫困妇女发展的扶贫措施,保障贫困妇女的资源供给。开展针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妇女小额信贷、雨露计划和贫困村互助资金扶持项目。帮助、支持农村妇女家庭脱贫致富。

12、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制定和完善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提出明确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条款。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村妇女对集体资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在确权过程中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信访、仲裁等多种途径,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13、保障女职工职业卫生安全。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女职工特别是灵活就业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与监督。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14、保障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工会的企业签订并履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的重点内容,依法处理侵犯女职工权益案件。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主要目标

1、确保省、市(州)、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人大、政协常委中的女性保持适当比例,并逐步提高。

2、市(州)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中至少要各配备1名女干部,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一般也要配备女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中应有1名女干部。

3、省、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要在2010年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工作部门内设机构中的女领导干部达到15%以上。

4、市(厅)、县(处)、乡(科)级担任正职的女干部占同级正职干部的比例逐步提高。担任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女干部的数量达到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总数的15%以上。

5、公务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6、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培养女干部,推荐、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在女职工较多的行业和部门的领导成员中应有女干部。

7、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人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

8、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逐步提高。

9、村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达到10%以上。居委会成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

10、新发展的党员中女性比例达到25%以上。

策略措施

1、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完善选举机制,保障妇女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

3、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要切实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4、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制定和实施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规划。逐步提高各级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性比例。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加大女干部挂职、交流力度,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加强少数民族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注重从基层、工作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

5、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6、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及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中妇女要有30%的比例,确保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一个妇女名额。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7、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8、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主要目标

1、城乡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妇女生育保障水平稳步提高。

2、城镇女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以上。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持续提高,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稳步提高。

3、妇女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继续扩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妇女的养老保险覆盖面,在2010年的基础上大幅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

4、妇女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增加,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5、继续扩大就业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

6、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妇女依法平等享有社会救助。

7、提高妇女的养老服务水平,以城乡社区为单位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8、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

策略措施

1、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地方法规,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法律保障。

2、形成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城镇未从业妇女生育保障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提高城镇灵活就业和未从业妇女、农村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提供制度保障。

4、提高妇女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参保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以及城镇未从业妇女和农村妇女孕产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妇女养老保险参保率。

6、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失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保障女性失业者的失业保险合法权益。

7、保障就业妇女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到2020年,基本实现有劳动关系的女性劳动者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8、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城乡妇女困难家庭救助力度。建立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救助标准调整机制,适时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确保城乡妇女困难家庭的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

9、倡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通过制定优惠鼓励政策,完善相关救助制度,大力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救助活动。发展慈善事业,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多方动员社会资源,为困难妇女提供救助。

10、建立健全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保障老年妇女得到必要的照料和关怀。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社区的养老照护能力和服务水平。

11、为残疾妇女提供社会保障。多渠道保障残疾贫困妇女的基本生活。加强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市、县普遍建立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推进残疾妇女社区康复。

12、发展家庭服务业,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六)妇女与环境

主要目标

1、完善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监管机制,消除大众传媒中对妇女的性别歧视、忽视和成见。

2、满足不同阶层妇女的精神文化需求。

3、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4、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逐步提高有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市(州)、县(市、区)比例。

5、农村集中式供水受益人口比例提高到85%以上,饮水安全普及率提高到90%以上,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6、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7、扩大农村清洁能源覆盖面,提高农村妇女生活质量。全省新增农村清洁能源入户供气150万户,累计普及率达到45%。

8、改善妇女生活的环境卫生。全省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86%以上,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9、加强环境保护,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全省17个重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超过310天,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9%,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85%,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dB的比例≧75%。

10、增强妇女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确保受灾妇女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满足妇女在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弘扬先进的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培训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社会宣传,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宣传妇女在环境保护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妇女参与各类环境保护活动,促进更多的妇女参与各级环境决策和管理以及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3、制定和落实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对文化和传媒政策进行社会性别分析、评估,反映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制定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消除文化和传媒领域的性别歧视。

4、宣传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就、价值和贡献。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引导广大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5、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和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吸纳社会性别专家参与传媒监测活动。监督新闻媒体和广告机构严格自律,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否定妇女独立人格以及将妇女商品化、庸俗化、娱乐化等性别歧视现象。

6、提高妇女运用媒体的能力。为不同阶层妇女接触、学习和运用大众媒体提供条件和机会。支持和促进边远农村和贫困、流动等妇女使用媒体和通讯传播技术。鼓励民间机构和企业等运用各类信息通讯技术帮助边远地区妇女获得信息和服务。

7、促进妇女参与媒体管理。传媒机构为媒体从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提高其传播、管理、制作和研究能力。提高新闻媒体决策和管理层的女性比例。

8、保障妇女基本文化权益。加强妇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积极开展送戏下乡和文化惠民演出活动,组织全省专业文艺院团的优秀剧节目,深入城市、社区和农村演出。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大力推进社区文化、村落文化、广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建设。不断健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积极为妇女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丰富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为广大妇女开展文化活动提供良好、充足的文化服务场所。

9、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10、加强各级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按照妇女儿童发展需要,把各类妇女儿童活动设施、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和新农村社区建设规划。通过省和地方政府共同投入,根据实际改造、建设标准化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扩大妇女儿童活动场所的总体规模。

11、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供水水质。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监管,保障妇女饮水安全。

12、提高农村卫生厕所的普及程度。加强对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的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将改厕成效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范围,提高农村改厕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卫生效益,改善妇女的生活环境。

13、在公共厕所和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从性别视角进行男女使用需求和效率的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4、加强农村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农村妇女生活条件。稳步发展户用沼气,提高农村沼气的覆盖面和使用效率。积极推广节柴省煤灶(生物质气化炉),改造传统炉灶。在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大力建设沼气工程,在农作物秸秆丰富地区建设秸秆(炭气联产)工程,发展集中供气。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器,有效解决农村地区生活用热水问题。

15、加大城市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力度,改善城镇妇女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加快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实现县县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启动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区域性小城镇垃圾填埋场建设工作。

16、全面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污染防治,提升环境质量。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

17、大力植树造林,保护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妇女宜居的生态环境,促进妇女身心健康。

18、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生态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能力。运用行政、经济、技术、宣传、教育、培训等手段,促进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崇尚绿色消费,践行低碳生活。

19、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性别工作。把性别统计纳入灾情统计工作。通过宣传培训,提高妇女预防和应对气候变化和灾情的能力,并吸收妇女参与相关工作。在开展救灾时,充分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七)妇女与法律

主要目标

1、完善保护妇女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高妇女权益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依法加强对法规和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

3、预防和严厉打击拐卖、强奸、强迫妇女卖淫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

4、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完善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机制及救助机制。

5、保障妇女平等的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

6、保障妇女享有及时获得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7、提高妇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策略措施

1、推进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立法。针对妇女权益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完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依法加强对法规政策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内容的审查,及时对现行法规政策中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条款和内容进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提高各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中的女性比例。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广泛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引导和鼓励广大妇女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认真贯彻实施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和配合各级人大和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5、加强普法工作,深入宣传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法治湖北建设纲要》,将保障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推动城乡社区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6、对立法、司法、执法者进行社会性别理论培训。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立法、司法、执法部门的常规培训,提高立法、司法、执法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7、提高妇女在执法和司法中的影响力。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司法实践,鼓励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妇女担任人民陪审员和特约检察员或人民监督员。

8、坚持打防并举的原则,适时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厉打击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被解救妇女及遭受性侵害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强化整治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涉黄娱乐服务场所,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分子。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鼓励群众对涉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监督和举报。加强公安基础工作,加大社会面的控制和法制宣传,提高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减少犯罪的发生。

9、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推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受家庭暴力侵害妇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街道、村(居)委会、妇联的定期联系制度,加强家庭纠纷调处和家庭暴力110接处警工作,进一步完善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10、有效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律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惩处力度。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

11、维护妇女合法的财产权益和劳动权益。在基层法院设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中,体现性别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2、保障农村妇女在村民自治中实现其合法权益。加大宣传,提高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意识。保障妇女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乡镇人民政府对报送其备案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发现有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含有歧视妇女或损害妇女合法权益内容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13、在司法实践中注意保护妇女当事人的隐私。对涉及妇女个人隐私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采取不公开审理、调查保密、证人保密与保护等措施,使受害妇女免受二次伤害。

14、依法为妇女提供司法救助。为经济困难或因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符合救助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或免交。

15、依法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加大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鼓励符合条件的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便利。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加大对妇女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力度。鼓励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16、提高妇女的法律素养,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引导妇女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增强妇女学法用法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共同贯彻实施本规划。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并分解工作任务。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落实规划中相应的目标任务。

(二)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部门实施妇女发展规划方案,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将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各地妇女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分别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中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妇女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四)优化规划实施的法律政策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利的实现。

(五)保障妇女事业发展的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妇女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各级政府要保障实施规划所需经费,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实施相应项目,保证目标如期实现。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的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妇女事业发展。

(六)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建立由政府主导、妇儿工委协调,职能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规划实施工作。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将主要目标纳入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领导班子和有关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并接受同级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健全述职制度,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每年在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上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健全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委会、联络员会议,汇报、交流、通报实施规划的进展情况。健全监测评估制度,成立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的统计监测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工作;成立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的专家评估组,负责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

(七)加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确保本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单设、编制单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增长逐步增加。

(八)探索总结实施规划的工作方法。及时开展对妇女发展和权益保护状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为制定法规政策提供依据。加强对妇女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总结探索妇女发展规律和妇女工作规律。在规划实施中不断创新工作方法,通过实施项目、为妇女办实事等运作方式解决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表彰、交流推广经验等,推进规划实施。

(九)加大实施规划的宣传力度。多渠道、多形式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妇女工作者、广大妇女和全社会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规划的重要内容,宣传规划实施中的典型经验和成效,宣传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十)加强实施规划的能力建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课程。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班、研讨会等,对政府及各有关部门、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将实施规划所需业务知识纳入部门培训计划,开展对相关专业工作者的培训。

(十一)鼓励妇女参与规划的实施。在实施规划过程中,注重发挥妇女的作用,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鼓励妇女结合本职工作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参与意识和能力,实现自身发展。

五、监测评估

(一)监测评估工作内容。监测评估是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环节。监测是指收集、整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动态反映规划目标进展情况。评估是指在监测基础上,系统分析和评价规划目标达标状况,衡量和判断规划策略措施和规划实施工作的效率、效果、效益,预测妇女发展趋势。通过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妇女发展状况,提出促进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规划实行年度监测评估,3—5年进行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2021年进行终期评估。

(二)监测评估工作机构。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统计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监测组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制定监测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数据和信息;撰写并提交监测报告等。评估组由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评估组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和人员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撰写并提交评估报告等。

(三)监测评估工作步骤。科学设计规划监测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明确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方案。在方案中明确监测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及时分析数据,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

(四)监测评估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将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监测评估结果开展宣传,研究利用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完善省、市级性别统计数据库,规范数据的收集和发布,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各级监测组要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分别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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