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行政审批事项 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18.07.2014  18:13

  为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精神,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厅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分支机构管理相关规定,将事前行政审批转变为事后监管规范。

  我厅于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函〔2014〕204号),通知明确从6月起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取消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不再受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今后社会团体可根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通知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监督管理。社会团体应当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社会团体统一管理,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通知要求社会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