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单位“末位淘汰”裁人,劳动者该咋办?最高法明确

03.12.2016  02:32

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该咋办?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出台的一份文件给出了答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这则文件名为《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此前2015年12月23日至24日,最高法在北京召开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针对 “十三五”规划建议的新形势、新常态,就民事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上述《纪要》。

近年来,面对激烈竞争,不少企业想方设法采用各种管理手段,力争在市场经济的浪潮中处于不败之地,甚至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频频引发舆论关注。

对此,上述《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此指出,“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

这名负责人进一步解释称,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中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