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单位有权处罚不穿工作服的员工吗?

06.09.2016  15:37

炎炎夏日已经过去,电焊工张楠非常高兴:“终于凉快些了。”近两个月来,由于安全生产需要,他每天都穿着一套由长袖上衣、长腿裤搭配而成的纯棉帆布工作服,在封闭环境中坚持工作。每天下班,他的工作服都被会汗水浸湿。

近日,记者针对工作服的穿着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基层职工普遍对出于劳动保护需要身着工作服表示理解,同时也认可工作服的身份识别作用。

不过,对工作服“吐槽”的职工也不在少数,“槽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对不穿工作服的行为进行处罚,以及是否该让职工为工作服买单等方面。

专家表示,出于劳动保护需要,企业有权让职工身着工作服,并且可以对违规职工进行处罚;但如果身着工作服仅是出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考虑,那么企业有权作出规定要求但无权罚款。同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企业都不能要求职工为工作服买单。

劳动保护和身份识别

煤矿工人、医生,这两类人群普遍被要求在岗时身着工作服,这分别代表了工作服的两种用途:劳动保护和身份识别。

电焊工张楠在河北一家煤矿企业车间工作,虽然每天身着工作服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但是他并无怨言,“企业也是为了我们好。”由于电焊工从事切割、焊接等作业,为防止火星、熔渣等高温物质飞溅引起烫伤,电焊工的工作服有严格要求,一般情况下由粗毛呢或皮革等不易燃面料制成。不过,这在保护劳动者的同时,也让他们在特殊天气情况下倍感煎熬。

张楠告诉记者,有时在极度炎热的天气下,一些工友实在受不了了,为图一时凉快也会“冒险”脱下工作服,不过“一旦被发现,是要挨罚的”。

据悉,除了电焊工,煤矿、加油站、加气站等岗位,出于各自不同的职业安全考虑,均要求工作人员穿着相应的工作服。

在医生王文丽看来,“医生穿白大褂,天经地义”,没什么条件可讲。从入行到现在,她压根没想过“穿不穿工作服”的问题,她觉得这是一种职业象征,“穿上这身衣服,也是在提醒自己肩负着‘救死扶伤’的使命”。

年轻的厨师张文文告诉记者,每天面对后厨作业间的高温环境,身着白色工作衣帽并不舒服,但自己必须这样做,“这既是为厨师的安全考虑,也是为保证做出的饭菜卫生,同时也展示厨师的职业道德,是一名厨师的良心”。

出于公司考虑统一要求

除了劳动保护和身份识别的需要,一些公司也从管理规范和单位识别等角度要求员工统一着工作服。

在北京一家地产中介公司工作的孙宏文坦言,公司为突出形象识别,给每位员工发放了印有公司名称和商标的工服,并要求员工自己为工作服买单。他表示,自己和同事对公司规定确实有一些抵触情绪。

在一家金融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王婷(化名)告诉记者,公司让员工统一着职业装,确实是出于公司自身利益的考虑,但也会对职工有一定积极影响。

“最重要的是树立了平等观念,大家身着统一服装,缓解了一些员工的心理压力和自卑感,同时也减缓了攀比心理,让大家把更多心思花在工作上。”王婷说,身着统一工装是公司规定,如果违反了公司规定,会酌情扣减员工工资,“很多公司都有类似做法”。

记者在和多名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交流后了解到,公司要求员工统一着装,最主要的目的还是为了树立公司形象、提升公司运行效率、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不过个别公司要求员工自己为工作服买单的现象确实存在。

劳动者无需为工作服买单

对于劳动保护类工作服,劳动者有穿戴的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律师表示,对于劳动保护类工作服,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意味着,劳动者为了自身安全,同时配合用人单位降低用工风险,有义务按照规定,穿戴工作服。

此外,一些行规针对特定职业的操作规范作出了明文规定,其中也包括工作服。以厨师为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对餐饮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提出了要求:“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对于企业自行要求统一着装的情况,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晶晶认为,企业有权规定符合企业要求的服装,但是法律并未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她介绍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罚款权”源于1982年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在200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已经明确这一条例被《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因此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无权对员工罚款。

但是,马晶晶指出,公司对劳动者的行为依然有处罚权,包括警告、批评、调岗、降薪、辞退等方式。

不过,无论上述哪一种情况,用人单位都不得将工作服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是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支付员工报酬,不存在企业售卖物品给员工的权利和义务。”马晶晶说。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马晶晶分析说,假设工作中必须使用工作服,那就属于工作必须的劳动条件,理应由公司无偿提供;假设工作中不必须使用工作服,而是公司出于精神面貌或企业文化的考虑,那通过工作服获益的也是公司,同样应由公司承担购置费用。(杨学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