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女孩服假药7个月后身亡 医院坚称与己无关

21.11.2015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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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咸阳讯(记者 冼扬)2013年10月13日,旬阳18岁女孩陈安丽在服用安康安宁医院下属门诊部医生所开假药7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家人将安宁医院告上法庭,医院被判赔90.9万元后提起上诉。安康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发回重审。

该案于昨日上午在位于咸阳市的陕西省关中监狱开庭重新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存在较大异议,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安康中院发回重审

2008年7月的一天,陈安丽突然浑身抽搐晕倒在家中,后被湖北省十堰市一医院确诊为癫痫病。2012年5月初,陈安丽母亲明邦珍通过广告来到 安康市安宁医院下属的安康门诊部癫痫科,先后花3万元购买了该科室主任王杰自制的粉末状药物,并在此后的7个月让女儿坚持服用。

2013年2月11日,陈安丽突然脸色发白,浑身发热,送医后被确诊为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肝肾功能损害。2013年3月28日,明邦珍将王杰所开的药物送检,后被鉴定为假药。随后明邦珍报警,王杰也被查明为无证行医。2013年10月,陈安丽死亡。

2014年10月28日,明邦珍将安宁医院及该院所属公司安宁康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安宁康泰公司)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0余万元。

今年5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安宁康泰公司赔偿明邦珍及丈夫经济损失90.9万元。安宁康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8月20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原告: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死亡由多方面因素造成

昨日上午的庭审中,原告明邦珍提出,违法承包人王杰以被告医院的名义对外接诊、开展医疗行为,由医院进行收费,患者和医院建立了医患关系,发生 纠纷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我们是在医院看的病,病历、收款收据都是医院出具的,医院和癫痫科室之间的承包关系,我们是不知情的,也和我们没关系。孩子吃了医院开的药后出的事,所以我们认为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明邦珍说,他们手里的三份鉴定书都显示,女儿的死和长期服用王杰所开的不准确剂量的多种中西 药有因果关系。

被告方认为,陈安丽死亡为多因一果侵权法律关系,导致陈安丽死亡的有两种疾病,分别是重度贫血和融合性小叶肺炎。而致陈安丽贫血的因素有三个: 一是陈安丽自身原因;二是原告对陈安丽病情疏忽,延误治疗;三是王杰自制药物的关系。庭审中,被告方一再表示,制售假药是王杰的个人行为,与院方无关。

被告方律师表示,陈安丽死亡既有其自身原因,也有第三人的原因;有王杰故意犯罪行为,也有死者父母、被告的过失原因。上述原因间接导致陈安丽死 亡,因此,他主张应由上述责任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被告方律师认为,三份鉴定结果不能说明王杰自制的药物是陈安丽死亡唯一原因,因此,提 出了重新做司法鉴定的请求。

昨日上午,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原被告双方就事故责任的划分存在较大异议。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该案并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