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3.12.2014  14:54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火灾发生,确保火灾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12月19日

 

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劳动密集型企业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防止类似火灾在我省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全面排查治理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逐一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力实现企业消防安全5个100%目标,确保全省火灾形势总体稳定。即: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率达100%、固定消防设施完好率达100%、违规使用彩钢板、保温材料和液氨的查处率达100%、重点岗位和工种人员培训上岗率达100%、单位疏散演练率达100%。       二、专项治理时间       即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三、专项治理范围及内容                    (一)范围。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包括制鞋、制衣、纺织、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及易产生粉尘有爆炸危险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经营储存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均纳入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内容。       1.建筑、场所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审核、验收备案。       2.已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审核、验收备案的,是否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       3.建筑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以及建筑耐火等级、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等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4.企业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搭建,是否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或者作隔热保温层。       5.采用液氨制冷的企业,氨设备和管道的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6.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穿金属管或阻燃塑料套管;是否存在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等问题。       7.是否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或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作业。       8.是否存在“三合一”、“多合一”现象,场所是否违规住人。       9.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企业是否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10.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建筑消防设施设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定期进行维护检测并保持完好有效。       11.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是否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       12.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区域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建有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是否组织开展训练。       四、职责分工及主要任务       (一)政府职责及任务。各市(州)政府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将专项治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政府消防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强化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专项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规模,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向上级政府报备。       (二)部门职责及任务。       1.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用足用好执法手段,集中整治火灾隐患。对建筑、场所未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审核、验收备案,或者已通过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消防安全条件的,一律责令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违章搭建的彩钢板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耐火等级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一律予以拆除;对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采取“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措施;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临时查封;对违规电气焊、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尚不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予以拘留;对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一律将人员清离,对拒不整改的经营者,一律依法予以拘留;对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一律顶格处罚;对劳动密集型企业,一律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加强技防、物防措施。同时,要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强化技术支持服务,统筹推进专项治理。       2.发改、经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将劳动密集型企业不依法办理消防安全许可手续,不按期整改火灾隐患、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等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体系,作为信用评定、项目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保险费厘定的重要依据,利用经济杠杆手段促进企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3.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城管等部门要严格行政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企业,一律依法不予审批;对违章生产、经营,违章搭建的,严格依法查处。       4.经信、司法、国资、粮食、国防科工办、物资储备等部门要对照治理范围及内容,分级分类制定治理标准,组织开展本行业系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专项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维护消防安全。       5.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积极会同公安及消防等有关行业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督促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事故查处。       6.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参与专项治理行动,及时曝光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营造浓厚隐患治理氛围,形成强大舆论监督压力。       (三)单位职责及任务。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每周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每月组织员工消防培训或应急疏散逃生演练,不断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聘请有资质的检测维保公司对本单位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保,按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对火灾隐患要落实资金、明确人员、限定时间,及时整改。       五、专项治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31日前)。各级、各部门要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召开动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相关职能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系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召开一次会议、开展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组织劳动密集型企业开展自查自纠。       (二)排查整改阶段(2015年3月31日前)。各地要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基本单元,组织公安派出所、综治办、安监站、工商所、网格员等基层力量,开展网格化排查。县(市、区)政府要从有关部门抽调精干人员,分片包干,进驻乡镇街道,与基层人员混合编组,逐一进行排查。要建立台账,全面摸清企业数量、规模、性质以及行政许可等基本情况。各行政许可机关要对企业依法取得行政许可证照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各劳动密集型企业对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制订整改方案和措施,完成整改工作。       (三)集中治理阶段(2015年11月30日前)。各地对照专项治理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查仍未整改的问题,逐一填发法律文书,督促有关单位逐一整改销案;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联合执法和媒体曝光;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区域,实行政府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逾期不能整改的,报上级政府挂牌督办。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5年12月31日前)。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按层级对本地区专项治理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对已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全面总结专项行动情况,进一步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治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安委会成立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晓东任组长,副省长许克振、曾欣任副组长,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各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成立组织机构,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各级政府的整治责任、负责人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人员、资金、政策等综合保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定期研判调度。各地政府要建立工作研判机制,每阶段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跟踪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地方进行蹲点指导,对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行业领域,及时协调。要建立部门定期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每月通报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形成执法合力。       (三)严格督导奖惩。各地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省、市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要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并责令重新组织专项治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严肃责任倒查。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市(州)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情况请于12月22日前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起,每月26日前报当月工作小结。2015年4月1日、12月26日前分别将第一阶段和总体工作总结书面报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黄云祥  027-87269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