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出台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08.07.2014  09:3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7月2日,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出全面部署。

  《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将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运行规范、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综合服务设施,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或托老所。机构养老和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新建和改扩建18万张以上,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张。初步形成涵盖养老、医疗、家政、金融、教育、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养老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产业集群初步显现的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45万个以上。

  为了实现确定的发展目标,《意见》提出了统筹规划建设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快推进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积极发展养老产业、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等6大主要工作任务,并从建立健全投融资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税费优惠政策、补贴支持政策、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的机制等6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突破性、指导性、操作性的保障措施。例如,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意见》规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用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同时,要求各地在2015年底前,对经民政部门许可、符合相关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1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500元一次性补助(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失能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900元、其他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给予运营补贴;要加快建立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城市社区(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分别给予运营补贴和一次性建设补贴。省级将对经济困难、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制度的地区,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同时,为了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意见》要求对本省养老机构与具有本省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各地可给予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补贴或一次性奖励。

  《意见》强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养老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检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工作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和省老龄办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适时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厅福慈处 刘建国)

  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