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完善农村社保体系

03.11.2015  09:28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下称《条例》)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2015年11月2日,湖北省民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赵显富做客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节目,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继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等热点话题与网友交流。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中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湖北省于1996年1月制定并施行至今的《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许多内容明显滞后。特别是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修订出台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颁布后,我省原施行的《规定》在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机制、资金渠道、农村福利院单位性质、供养标准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一致。

  赵显富为网友解读了新修订出台的《条例》,称其全面总结了近年来我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经验,并在深入分析研判五保供养工作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以及资金渠道,完善了管理与监督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确立了新型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框架。《条例》将取代原有《规定》,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在谈到《条例》正式启动实施后将如何落实到位的话题时,赵显富提出,湖北省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责任,切实研究解决五保供养工作的实际问题。主要包括,建立完善“政府主导、民政指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乡镇负责”的农村五保供养管理体制;强化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要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除此之外,在政府主导下,各级民政部门还将发动社会支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组织开展“爱心认助活动”,充分发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和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