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01.06.2015  22:23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民政局:

  为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机构(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服务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体制,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积极性,改善养老服务供求关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现就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

  (一)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形成。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均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对非营利机构监管需要,对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

  (二)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主要发挥保基本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其中,“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的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或实际成本据实收取;对全部满足政策规定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后仍有空余床位的,其提供的养老服务床位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由经营者根据服务成本和市场状况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服务收益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改进管理服务能力、维护日常设施设备等,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积极探索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模式。公办养老机构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规模超过集中供养特殊困难老年人数的,原则上要分开经营或公建民营。实行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床位费原则上根据双方投资额度、合作年限、设施水平等因素设定,其他收费项目由市场形成。鼓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向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应免除保障对象的床位费,其他收费参照非保障对象确定;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与市场价格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二、合理制定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

  (四)划清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所属的市、县级价格、民政部门确定。省级价格、民政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

  (五)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

  各地价格、民政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标准进行统一梳理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三、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

  (六)加强收费公示工作。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

  (七)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八)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四、切实落实相关收费和价格减免政策

  (九)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优惠政策。所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要求,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要减免本地区设立的涉及养老机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并予公示,着力降低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相关服务收费标准。

五、加快推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十)强化行业规范化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要指导公办养老机构逐步建立健全以老年人身份资格、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为主要内容的入住资格评估制度,按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甄选入住对象,并保障其供养经费和运转经费足额到位。要利用湖北养老服务信息网等信息平台,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推动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信誉状况等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