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法院司法救助为残疾人解难

14.07.2020  18:13

7月9日,兴山县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田正清,县残联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黎刚健一行人走访慰问了居住南阳镇落步河村的肢体一级残疾人李某某

2011年,李某某乘坐尹某清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截瘫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1月22日,县法院判决摩托车驾驶人尹某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7万余元。执行过程中,因尹某清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李某某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生活困难。李某某虽因车导致肢体一级残疾,但其身残志坚,受伤以后克服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学习游泳,逐渐成为一名游泳健将,2019年9月代表湖北省参加全国第十届残疾人运动会游泳比赛并取得铜牌。

通过走访调查,决定对李某某申报一定数额的司法救助,救助资金将于近日通过保险理赔渠道发放到位。黎刚健向李某鸿赠送爱心衣物,鼓励其坚持康复训练,希望其在今后的游泳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