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省民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省级资金绩效,激发我省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社发〔2013〕130号)有关要求,省民政厅拟定了《关于印发<省级资金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该《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5年10月26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邮箱地址: [email protected] 。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19日
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资金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了促进我省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我厅从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了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发展项目资金。为了更好地发挥项目资金作用,我厅制定了《省级资金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办法》,对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进行了规范和完善。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省级资金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 月 日
省级资金培育引导社会组织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提高省级资金绩效,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和《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社会保障资金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社发[2013]130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育引导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技术性服务、辅助性服务、事务性管理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项目类型及业务范围:
(一)承接社会服务试点项目:拟资助部分规模较大、有较强区域辐射功能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扶贫济困、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每个项目15-20万元。
(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拟资助部分社会组织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区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分散供养五保对象、孤儿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开展专业社工服务。每个项目5-10万元。
(三)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示范项目:拟资助部分社会组织必要的服务设置购置、服务设施完善,改善服务条件,增强开展公益慈善项目的能力。各级民管局与枢纽型社会组织共同申报。每个项目10-15万元。
(四)人员培训示范项目:拟资助部分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和业务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项目运作、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每个项目5-10万元。
第四条 项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提前公布项目,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自愿申报,专家团队综合评审。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择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二)绩效优先原则。将绩效作为专项资金分配和项目遴选的重要依据,建立“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确保资金有效分配和高效使用。
(三)重点面向困难群众服务项目倾斜原则。主要用于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助残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农村养老服务、关爱特困家庭、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农村特困失独家庭救助、特困失能半失能病人家庭救助等特困人群救助服务项目。
第五条 承接主体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全省各级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含登记管理机关委托承办培训任务的第三方机构)
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规范化建设等级评估达到3A级以上等级;
(三)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四)近二年年检合格、活动开展无重大违法记录,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五)申报专业社工服务的,应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并确保项目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1人以上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背景。
第六条 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信息发布。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发布项目需求情况。
(二)申报。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分别受理所属社会组织的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后,以市州为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项目办公室。省级社会组织直接向省民间组织管理局项目办公室申报。
(三)评审:评审委员会主要审查: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财务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地域、受益对象、进度安排、解决的问题和预期社会效益,以及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创新性;3.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优先考虑有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考虑有社会组织特色和服务的项目。
(四)立项公告: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由项目办公室批准立项,确定项目名单和立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五)项目实施: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报省民管局批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当年内完成。
第七条 项目材料报送:
按程序向项目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项目纸质申报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2、盖有年检结论的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荣誉证书、评估等级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3、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配套资金承诺书。
逾期报送或不按要求报送的,将取消该社会组织申报立项资格。
第八条 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专项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根据工作需要,项目申报单位可从配套资金中列支5%以内的管理费。
(二)民政厅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各市州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确保项目资金科学、合理、有效使用。
(三)项目引入社会审计和评估,将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和重点评估。引入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考评。审计、评估等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项目执行与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相结合。
第九条 罚则。对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与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年检、等级评估挂钩。对当年无故不执行项目的,当地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并上缴。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项 目 申 报 书
项目性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为项目实施的格式合同,申报单位必须保证其真实性和严肃性。项目一经立项,合同即告成立。
二、项目编号由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填写。
三、项目名称为“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内容概述+示范项目(试点项目)”,如“××协会医疗救助示范项目”。
四、申报书各项内容按照说明填写,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填写内容请勿超过要求字数。
五、项目申报书一式三份。
六、本申报书由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通讯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399号
邮政编码:430079
电 话:027-50657144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项 目 审 批 表
申报单位 | 我单位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方案,及时到位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项目监管、审计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同级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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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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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专家小组评审通过,现予以立项,立项资金为 万元。
签字:(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代章)
年 月 日 |
项 目 申 请 表
项 目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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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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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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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证 号 |
| 成立时 间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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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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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年度年检结论 |
| 评估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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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 | 对象 |
| 项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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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 实施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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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限填三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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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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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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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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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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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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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申 请 表
项 目 预 算 | |||||
资 金 来 源 | 资 金 种 类 | 金 额(万元) | |||
申 报 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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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 资金 | 自有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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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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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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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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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报 资 金 预 算 支 出 明 细 | |||||
支出明细(仅列支申报资金) | 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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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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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项目内容、 预期效果)(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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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特色(创新性、示范性、 可推广性)(100字以内) 受益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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