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不再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

21.09.2015  17:35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即日起,我省民政部门除对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等九个国家及台湾地区的公证事项继续出具证明外,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此前印发的《湖北省婚姻登记记录查询证明出具工作规范》(鄂民政规〔2012〕1号)不再实施。

   特此公告。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