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

13.01.2017  21:33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体系,我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全省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事项实施细则》。

  《细则》规定,所有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相关社会组织,按类别纳入全省性社会团体库、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库、全省性基金会库,每年选取库中5%的社会组织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和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等方式,主要检查社会组织的财务收支、开展活动、领导干部兼职、重大事项报告和基金会信息公开等情况。检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经检查发现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厅民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