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扶贫办党组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3.10.2014  13:14
 

  鄂政扶党〔2014〕25号

  

    

机关各处、培训中心、发展中心:

  《省扶贫办党组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扶贫办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

  2014年10月22日

  

  

    

  

省扶贫办党组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省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鄂纪发〔2014〕3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办党组针对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核实澄清、警示提醒并督促整改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党组对有下列问题的机关或直属单位的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党员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媒体曝光、群众举报、重点督查、巡视检查和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有涉及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党员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问题;省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局交办的有关问题线索等。

  第四条  党组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媒体曝光或信访举报反映党员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核实澄清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巡视检查、重点督查、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纪律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

  第五条约谈工作由综合处组织实施。

  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为党组书记或党组成员。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参加约谈人员由综合处派员)。

  第六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由综合处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件2)并提交约谈提纲,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约谈呈批审批表》通过审批后,由综合处向约谈对象下发《约谈通知书》(附件1),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约谈一般在办机关进行。约谈时,综合处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保密、安全等相关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党员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对党员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填写谈话记录(附件3),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由综合处留存。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和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报综合处。

  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综合处将约谈情况报省纪委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局。

  第十三条  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综合处应当进行跟踪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的,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写出检查或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立案调查。

  第十四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包庇袒护或者跑风漏气;

  (二)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三)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三)遵守保密等相关纪律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透漏约谈情况。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